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转业若干政策与体会(小举子的收藏)

举啸天 2008-8-19 23:28

关于转业若干政策与体会(小举子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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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所有转友安置顺利
9r-v.W'h0Q :12959[/quote]
I$O},XJ%V(d)~a [color=red]材料一[/color]: 中 发 [2007] 8 号 文 件,供转友参m*B]} F:},Z
[quote]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5J,V q/jf%?)\5h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E8i X&r G[ hM1a N2Y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I3| Ei0k$]*Z_
    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  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v;?'`{(d'Wx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W/|jOE4kF I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C%]Gmj7o,_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fSMWp4v_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H?,Qf^%Q O+C g/m
    (四)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ss fWf*u
    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T]6k:Q Om P     (一)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确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K/P(b2Ixy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3IW,T6~;|
    (三)各地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i'oQX1Y0P7DQRdG'f?
    (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W P W|d     (五)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落实。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Jm)\nD     四、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M/pc G.p)E9HO+X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o,qp7|E&q8?6jU3_[
    (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G(@6jS7zUu     (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9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舍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o$O@:G a C*K ^+F+NS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j"b#THKXU%D*u     (一)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离队报到前,军队各级组织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要认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些专业技能培训。地方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bRl*fh
    (三)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9s{[[#O$U&C
    六、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K+_pW&m\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x%wA)x!x4oL1LG
    (二)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X"g5n'r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qE B9]w(Y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cB1sZ K E~
    (二)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认真搞好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管理,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F&p9V#B9~
    (三)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相关规定,不断深化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退役军官安置新路子。
Tt"l!z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Kj-M0a"I*zv-SY;]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p6o K9rk'Z:i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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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YCc(d }5@ a1aM [/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29

[color=red]材料二、[/color]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KirU:YO9I

pQ9U3W/r1H/x [quote]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v)_&m o C/nt
(2001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发布 中发[2001]3号) )b#B@ gD6o

TlKy$W S --------------------------------------------------------------------------------
QK nrt4?,T #n`C+c5Q;X

[ ^ g4O_;v\(M8U7R   第一章 总  则
8kXi&{&uO
xb6t y#p/c,v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8z x1vq y4Eplwi0V F @~*}!YW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a R X7kl)O!l

#QK XO{7E*r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vc(c&i^(l+@-~i
'q"nj5z%~:VMR:\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db\I,FT

9f X4HR9i2qq A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3S%lSJ])cQ

4U5L*?2B%L#z'` R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8eobUiUw:fI 2jSh6^t:G5C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i|'y]N.d i$E] r6n9]w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BW0~EE4^tB

Z _6hIyf;[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l5d(GV6w6Gs%g&[Y/r
"b8l1di-i-Z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a%a$p [
2E.O/qc8UVdW;M-Qg-B)c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K9VPS+F8` S$? m;[^#oC9I-r4}l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q o7Jq5b8Lu
wk(^\4l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N1W\&{#^
:ni0h_ Evj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T~V*S0X[ F.P .C;@O8j|Q&N c.N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r3Zw]h_&B i:I7~

uaJ1I?h%~)zE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F(j+Mz/OR6up x

hM4sC9y;o;TOm3L B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Ff6G(A}?(r
3\;OK.fouZ"t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tFy0a;h ? 2{._-Qsi2L1ZR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kzO'Xdi&}9S

0nz zX?4q&B3Q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ACk*CK?5V4W)MF,c

2{}$s-q.} q-g P8P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dM1c4v$Z7sD9E D

T&p#]fq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K7`l|aa:u'P D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 O8b^ {U;r4R^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m"sl@"Fz_r:b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S jw[4He

~CjHk {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g%Qq*U s)Aj#`B1T
k%kh3y#bo r-L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e3F-iV?$Hs4c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x:Kuk5FN2uTG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N dxj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k)S'HUpE+o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I7TY3j} I_3k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e*_U o"I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Y&I!\wW+[P |/rXY
$nJn&@'f+P5^J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h/ucE`e%StH
(R%m$gX@/?^5lE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G!i:U3q-k6q"M f
gyx)b3gH:d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Zf.e1o!fTxK~ kk5yj:U2b-F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DI%[:W5ae.O
T^o8G/xE$T'M;@8f   第三章 安置地点 D5{4O.R M {n

&fu{{h2v7Fm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R\-i u8d Sy:E%m L-X'U2K|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L ikY(LG#Re
O;Z^0O#m8qy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r9b E,Pk(gas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b'w"Ss L_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N"}"`*j%@Ya[;}$~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UE/ZI._O
J.J+zA%ZMC} A"Q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2OfH3m Sf%\
;s2z2k$fz?.m+}MW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9U8r6_ ?+zR
p9?:P L'c!FA3P.@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nX^ yk0o*y]

A:|5ib`t/\   (一)自主择业的;o:HPJz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r_;Y~M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Z3I+wI6h b NQ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WE.Ex+Q{

^"A&G Ef,t9a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5`"irP;r[^g

Er1C j4c2v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b l(U*i;oJA$N

K/U-}%MpSNe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JX*ifOwH!N ?
6\(tk2].}+X:?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y)?vZ)a0e q#Q
2|H l}|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i?h@6a#A+^p
K5R}!kq_ dQ#aR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m Z%tPR;Y y0N.QAi4? l+},W/F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xe"T!Cn%dc2C _0o:j2^*_u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7T(wpR:g I"q&~Q x1B-]7X.P+~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7n [DkTXg
P9]&uOY"I!e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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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7WwcKs&S rs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C$I5S/L#h

R z+m4ZU;h+WB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v*X s+xl \3S6h @'w]s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1{ U Y_:jBQ
C&T VCI,[E4p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r#QAsp8s HY.[
;\`#MJq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e9] E8T].O~v Z

P'n-j1Dt4}r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Z+iB'I#D.mAb!W2t
LwZ$h&v*M#A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x*as@2\R

c8x.{s.r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c1T S#k3U
x$R"|4PK%t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es7Yfva1w,T.V"G o B {'X0KL,qt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Ef xP,W~;Zj
` _-[8pM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U h}"fu '[$U'N8sP-W kOz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Uh#m"kpY?
a4AG O0C9o Tx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_+M^|b S,o
)e f!H&Y"\'\Op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7R&D8C9U%_ qn{ (i{ P ?1?pvv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X Kz9ukk|.L
#x1ZB {FRn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3^T7Cx t
!y _)FcS*P6{8|
  第五章 待  遇 ~W Ez^h
3^#Y2dHo&Nn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_ |Xx$A(r
F7g&v&hcL%lR0aU s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ux%R Y-m#v/ioR9u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sQNi]7r D({E
J0js9vSQe*J3G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hL^ jC%sN,]
r!P\ b1s O3f?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0| Tbi_R
!q:i5[2r#Ih,?Q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g%Q{@,g
|&Q r1?-h9Z9sE4|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d){J.oy:r

j V1Z,ea0a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H oR}&U3Ca5@;v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1b#W d*^ P1n(r
^H4a7EVb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H,JMQg.}9@7cAE
VNj'D"z w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3z9@3K tUw-p"]Ki
;i3~g\*W"D)E Z9`6[m_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t"i vH5dUb2]$u

,o*[F+m)a^_\X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Dd_Y%v tV#bq
O`3l8KM%s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q:D,H.i5yqZ
6m&N#QA,{} N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mX i,G bA
K*KI2b Y5wl7An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4I(B|1KC)Rm n
j:h t5L"~9G,E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h+HU S:L o8`t w ,p'T6gkS3CeaR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Z|$iQ FW
+k,c y+F W[{!LY})~7|   第六章 培训!fq*aV ?K[
uz$}dt%tZ6E%\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8m$Qf`-C@Y2W ?^ .cEa/c p3soc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SM&yQ8j%F&|T)c@5_

h U(G&Q h|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WJXo:d

Vk5D.}to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h6y!B3zO E:Ti:RI
h"Q5_C;~Z)Vmk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x-k/g ck"@
8]A7tsLe6^%s;MC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h|9`1H0B(L'@W

]:b(| lH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3F!v u m;bt7a 5r0qDy[/|:r"Mw"Q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NxRIy
TW bT oV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8K*tT5ZGy
1u gm;` j   第七章 社会保障&^'`zxm i#Y
6XAIx^EcfI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u9rjsj3z-V A
5`D v ]t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RW&IpC(@Hd"?
"}9[ P'_F|Tq&w&B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X6g {KW,e(D]
lpvKS^(@ V b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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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7h7X @s V ka

5fh~JRSv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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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H4jK;gtwo6G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trFD Av]

6F3pZPja4?,]4B'j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e.| f$O~f w"g _9w:^8Gge
  第八章 家属安置 G,t ^J_S6@"c$rn

iS@DcY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z-`hRC"W

-@VY[:l8u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n ^} z0CF)LpOt

_]3R9CagZ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1WXq d-i:Z
J3O m] vOZ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DT,`5v w#r
0Qh\gzK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i)lY&@-YP,zhE"AX#v
%xa.]1H{xb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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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Y1i"~1b_c$C'kH$p
0v5J&l Op#P2v!V]   第九章 安置经费S0Ry_"knur
0[ h L'w BW`)AM)m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pq1\^!PF t+Q
\-Y"|w:tc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w~0AD1e!DZ
g0Dd~~QB;?!I&a:X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n U6s Bg FV&` X%F'F bN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TR"x3EE]+ufKB`

/V)f'C-t(K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2` sn c8@Rjie5A
+Un*k6uBM5Z^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4u0efsT 5T(s7y'\0Z0~,A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VVt)Q!BM*|gD I+k L4s"~P8OY&ye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9s7U3h| U-S(bm,N1F

8X J9a8W![C$y_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Q.c W#G+L&a1Nv2eb1V
H(fC r xG?u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7}8gu M{&petH As2l7I1@
.a T]"~ h(yG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JJs0z,Pl
^lj gKL`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它处罚。blNwq/X5fB+S5H;M

zzyB }e7O,o c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zs {!HK E9jsl9}] F5rv*uY D2~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a(M;o:N8sp"T"^/KF k
s]7h3R)D-T,v4e   第十一章 附  则'p ~B}\5LP^

A&M(cL5`UZS#J4T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G2HO.zv*q!k!ny%E.aJ
;z+z%K4lo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SP:lt? DT ^#o'Y(C6a@AT8r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W Wk+C l*t1h u*R/t*H!`K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29

[color=red]材料二、[/color]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7~9N,ja}9_7M_4a
[quote]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Muu2c'F(LW6m!K (2001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发布 中发[2001]3号)
X,[ Y2dk Q/_En --------------------------------------------------------------------------------
4_nyDR :N:A/b;d.s8U$E#u
  第一章 总  则
z1`W#N'N}3u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6Zp!|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Lv1qC f,c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K1j,B7Ne3v({#q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Jl5U(?[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x+j A K(w5Tq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5~Cx"?F1Yf*p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Z4P+F$nZ5Tgp1d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vW r[;`2H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_i"Y;K[!NhCj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6] ^0R IH9c} ~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GsI _$A*^5tW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RgZQ'X{C {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Xd6S!r2lw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h.t6M/_mW6Ed6r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uTh-U"?3|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4rvEBEv-w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R"?$i/j2R3~?'k!w%J}(v)lJ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y3Hv0pI;r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g5qE3|,w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V7K`s Dt&hC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dz%S;|g)NX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l#N}a5a*e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MJ\nb+lS` U@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V~5hc#S:E AF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TR+[(q9rCqH2Z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GJ3YS(i Sm_(W o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MsWza\ n)C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g+CC3N#I h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o-{ o xi];E"n9|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_ E-[,aa;sy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DWP G/u6@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NGQ#{`&DmQ R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C wkY)`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R[:@k y ~O kb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wqg.T+m^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Y#{r'~f&h/I ^N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JT2f:l W6I   第三章 安置地点2D!cAU-x&uC6i%n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RW%kp F*cj q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OI9cY!yxfj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JG,\#zLfciO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cL/@"HVXL"j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R$] n,dm!C{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CK H K!e&o%{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ASX4QR/PKM2J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r|~%A@lCq#mz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a0mp2U
  (一)自主择业的;
2B2LM:L$D"?UMl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r-TjBg W2Ir4Fs^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k i'~b8Z'F)xo-LS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LM/fF9z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A i0`t#W;l(N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0[t6~2bf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Y8nE#b ko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G~*j\#N9dE}z0H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nv%xX2sKh3K!L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z,U}YX!Ay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m&|)rH,eia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S[ Et&]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wb}"]Q\nh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B-Uy6k!|D5h{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6JBp!a+R:P3_5yM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tyaJl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4f0FU:ec+`:O3E)g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 s;OT1AQJ(D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R;p R Q:n1X%v2W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zb*eZBE0CB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o \#q$qB)^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avk:PF~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2`k+Di0]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l Y{ F6gH'|9ud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N'~7c%jF1i N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D['nKr$IM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dKH;}l2q$~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6iD%z#K C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8e6f y!|H)HW+J)~&qA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V{lQ){1Qqg_!jn   第五章 待  遇
$HjHnr:q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HC#v&pVE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1[-X${q'}G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E~7f _0Qurc"n0{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uv5k6~w?2jV)u(_[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P(o3s/x*J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0kT:r.`'TR9W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jDU7nq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X[6_QP3_sI.@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3]Q#B*Q+o-^X}(B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7pq4U-\!m'C M,GGh#}q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1GOHs} g Y-H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z'H2JgKyC^ T*u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4\^ y^f4`/[&s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j,_l[+U4|(^]'h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Kpqj(@#o }&a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YCvQ | g9huq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D-pmx0aD-K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8w v V{D3c!OI   第六章 培训
~m` l8^V5vmb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i hti fa]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s??,J4Q| g F(U:mD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M_T%ppz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xY7o6i!Xy V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5@h;Q f T8`(@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K2X^7XSp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Q'v8{j:n%aclA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3]8Ic jG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fYn*A1W q:Z#Q9wR!b   第七章 社会保障
:ok*V/v(bhm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0W:sV%x!ClX_}1d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4y ]#G v,V V^!b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9?_S-uc?C\ R,\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FnrD/`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h!CU x^O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KFe6v| v9t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k7EuQiD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8Z8O GqHoO:t
  第八章 家属安置%w-u+K}&Q.DD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3d-W*L-SR;H4iS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F$a5c wj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H|Wun![G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wK:A1u9v u:\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j5a B&w:vS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Q&JIHTxE]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ku l;M:y JYmR   第九章 安置经费M5Q|7t_nQ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6K-t Hy2n"u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n`!eCXTJQ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4Z+Tp8v @.d.l_z#|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x8aR$Mi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rj+K~} i+AG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g |:m0J R]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P zyPAXU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Ft;@{#\X T9xw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Bi(m~ u4S1p f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t*R(j.m\5Y{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n"F ]a:S]&z/i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它处罚。
7d%hZk,D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8l.kt Z&J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0J7rr*A2N'u   第十一章 附  则Nm;c.T }"qxb,tN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zm-}~9tK:L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Rq K4M+wQ5D1g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S/Lcb@^yY0`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30

[color=red]材料四、[/color]算帐
T@0?&t:O5i"l LY [quote]已经接到部队算帐通知准备去部队算帐的战友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K3t9X^*qv7?c
1、要把这三份单子拿好:一是行政关系介绍信;二是组织关系介绍信;三是供给关系介绍信(这是最主要的,千万让部队把你的职务这一栏目写清楚,不然可能会有麻烦)。在这三张介绍信中,大家千万注意要把自己的名字、出生年月、入党团年月等必须准确的栏目看一看,不要关系开回来了,军转办说不行,与档案不符,让你回去重新再开,那就麻烦大了。我们那年就有那么个别的,都往返了4-5次,可想而知。。。。。。(R c7Z*QCN.]
2、要算好部队这块帐:一是转业费,大家都知道;二是安家费,可能大家没有听说过,特别是随军的,部队离现在地方单位比较远的,谁不搬迁一下,那个发票要准备好,不能丢掉;三是服装费。今年发了新的服装,比往年的服装费要高,大家不要忘记了;四是伙食费。这个各个单位都有规定,给本单位的军转干部退多少;五是工资和年终奖金要算清楚。要算到什么时间,要听军转办的。大家在离开家去算帐时,不妨问一下,以免麻烦。部队奖金这块也得向部队财务部门问一下。六是住房补贴。大家要计算清楚,这个钱一般不随转业费发的,要延后一段时间的,你有部队公寓房的,要退掉房子才能给你。七是其他帐目也要清楚。如身体有一些符合伤残医疗补助的,那么你就要问部队政治部门、卫生科等部门,要问清楚,过了这个村,以后就没有这个店了. Z.I{!_fG+Cw0T
3、要把一些需要转帐的东西理清楚:例如:公积金、一些保险都要问清楚,理一下,应该多少?有标准的按标准来,没有标准的也可核实一下为要![/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30

[color=red]材料五、[/color]转业干部报到及入户办理须知.C[MH/y4DF,dY
[quote]第一步:到部队政治部门领取报到通知书、(师以上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U?7D{*T
第二步:到地方接收单位报到;R}}dV$_2|
第三步:到落户辖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NK+^c1Mrm 第四步:到省(市)军转办开具入户登记证、入户介绍信;
$^!r-e n.I(y^;P3L$I 第五步:到落户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该区公安分局)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K3J??+x;U}9M5Z
第六步:到落户辖区的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身份证照;
RAqJy#pv+X] 第七步:适时将部队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到地方接收单位。it{Q@ JjX
     『具体流程如下』
i'dxI"i[.x6vpK ◎接到部队政治部门(干部科、政治处)电话通知:军转干部安置报到通知书已到。(注:该通知书由省或市军转办发至部队政治部门);f O5L[ e2}IT
     1、到部队政治部门(干部科、政治处)领取《××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一式两联,部队留存一联,本人携带一联到地方单位报到;同时领取部队政治部门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行政介绍信》,该《介绍信》一式两联,主联是行政介绍信,副联是介绍信回执(回执由地方接收单位加盖公章后交回部队)。#|x zy(L$C va
     2、携带《通知》、《介绍信》到《通知》所标注的地方接收单位报到。完成报到凭证:由接收单位在《通知》上标注“××同志已于×年×月×日来我单位报到”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该单位公章,同时再打印一份《已报到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注:该“证明”军转办要收取)。P(t)L-@ ct5R
    3、携带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通知》,到你准备落户的所在区域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办理预备役登记,要事先准备好三张军人登记照,并填写一张《预备役登记表》,该表中须填写你的个人简历情况(最好带份个人简历过去,就可节省办理时间)。完成预备役登记凭证:由武装部在《通知》上标注“已登记”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人武部公章;同时,开具《预备役登记证明书》(办理入户手续时用)。vI(ZK7l c"{!is7a$z
     4、携带加盖两个公章(报到单位、武装部)的《通知》及《已报到证明》、《预备役登记证明书》,到省(市)军转办开具《××市入户登记证》和《入户登记介绍信》。省(市)军转办,确认《通知》中“已报到”和预备役“已登记”两个字样及公章,收取《已报到证明》,并开具《入户登记证》和《入户登记介绍信》。办完手续后,切记要将《通知》带回给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存放在你的个人档案中,并将《通知》复印一份交给接收单位财务部门。%h:RQ2XUp }y@
5、携带省(市)军转办开具的《入户登记证》、《入户登记介绍信》、《军人地方身份证登记表》(2张,一张交给公安分局、一张交给派出所)、《户口薄》(你爱人的户口薄或接收单位的集体户口薄)、结婚证(或接收单位证明),到你准备落户区域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安局”柜台办理《批准入户通知单》(注:未设“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就到该区公安分局办理《批准入户通知单》),并在《入户登记介绍信》上标注“同意入户”字样,加盖公安分局公章。G A"j4U)C#_ U t8gy'f
    6、携带《批准入户通知单》、加盖公安分局公章的《入户登记介绍信》、《军人地方身份证登记表》、2张着深色便衣的一寸个人登记照(事先准备好),着深色便衣(身份证照要求),到落户所在地的派出所正式办理个人入户登记、身份证照(两个月后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警务室领证)。 {tT9OQ(bs:Y4l
      7、适时将部队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到地方接收单位。这也是最后一步程序,特别是转工资关系,这一步最为关键、重要!(注:按军转办报到通知要求,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应该是到地方接收单位报到时就一并转过去的!但很多军转干部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稳妥、安全”起见,把这两个关系转到地方放在了最后一步!这也算是一个经验吧,呵呵。。。) o-xT Rs#D2@m_@
    若这一步你不做,你就仍然保持着一名军人身份,而完成了这一步,就意味着你彻底由一名军人转变成了地方老百姓。说再直接点,完成这一步,就算你彻底脱掉军装与部队拜拜了,已无“回头路”!就是说,你本人若对今年安排的接收单位很不满意,找理由不去报到(或报到后不去上班),想拖到明年让军转办再安排,已是不可能的事了9ca:p8J-dPGO&w
      所以,这“最后一步”一定要慎重!你若觉得军转办给你安排的接收单位还比较满意(当然完全让个人满意的安排毕竟是少数,除非你有很过硬的关系在活动,而且很有把握),就可安心把这一步做了,无怨无悔!若你对即将报到的接收单位(或报到后接收单位又把你揣到下属较差的二级事业单位),感到非常的不满意、不如意,就坚决不要走这一步!自己去找“一万个”“正当”理由给部队和军转办,争取拖到明年再安排!ok![/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30

[color=red]材料六、[/color]单位选择(转)
cn8?&h1bDQ [quote]  市政法机关:
6v? @.|6v3S6[   法院:好单位,待遇好,工作较累,不过要有法律专业的文凭。A9U)e5Id7^u
  检察院:好单位,待遇比较好,工作也不忙,不过要有法律专业的文凭。
g:ZB#J c2}}YJ   司法局:一般般,职权偏小,不过还是管着律师和监狱的。 j:x$PK6|4q
  公安局:好单位,强权部门,但是也在本人的能力,不是每个警察都有黑色收入的。但咱们转业干部喜欢进公安的不多.说白了,刚转业脱离部队,又进了另一个部队.
-`$o @p+MQ   市政府委办局:$[ CP7R4qn
  市府办:强势部门,一旦作了领导的秘书就等着升吧,由于工作大多是综合协调性质,很锻炼人的组织能力,但是工作也比较辛苦,加班多,会议多,需要定力,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T6X d1es
  房管局:实惠部门,待遇好,工作也不累,给自己整套房子应该没啥问题。
)M[Y,Y)`y   科技局:一般了,管着一些重要的经费,但自己待遇一般。工作不累。 9j`^t0V4@a
  财政局:这样的部门还有必要说吗?能去上就是祖坟冒清气了.
;[c*ugWRdR$AZ   审计局:职权越来越大,政策性强,锻炼人,待遇好,好单位!
d3hpSz#ab*E   质监局:改制为事业单位的可能性很大,待遇不错,省管部门,工作专业性强。h9l1W,Yd%[}8vdt
  人事局:职权越来越小,和组织部职能交叉太多。但是待遇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就现在的职权也比许多政府部门强很多。C xXN2w
  发改委:地市级的发改委一般,属于执行部门,和省以上不可比,但是经济管理部门的实权毕竟较大,还是很不错的,锻炼人,待遇好,工作比较忙。 ASgOJK
  档案局:清水衙门,如果专业对口,去作一个专业人士吧。
ybVqw8fN.Gp5}   招商局:有些是事业局,有些是行政局,现在职能较多,工作比较忙,待遇好,但未来的身份难说,政府从专注经济管理转向专注社会管理之后,作为事业局或许还行吧。
] YGS V'TV   信访办:有耐心有爱心有恒心的同志可以去,了解人间万象百态,为民解忧(尽管大部分的忧你一点也解不了),工作比较辛苦,待遇一般,而且不要怕背黑锅哦。 ~aXk!O
  安全办:职权在增大,还是不错的地方,但是不要“伸手”。v{AK Mx5o P
  文化局:比较轻闲,管文化娱乐的能有什么呢?新闻出版一块还可以做做,但也一般,待遇一般。Y["E SH1b6}3R
  食品药监局:职权越来越大,能去就去吧。管吃管喝管药品,牛比!~c/g&@%Ly
   物价局:还可以,待遇较好,工作不累。^#H3N xc$C+J
  信息产业局:职权越来越小,不要去了。
Yj:O"g+a QK   城管办:职权大啊,人民不喜欢,工作比较辛苦,待遇也好。-_{ T.RMR8^9}$W
  畜牧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管牲口的,没有“人”跟你争。
h)g&z[Jf:KGT2@   知识产权局:中国的知识产权局还在努力!现在还不怎么行。待遇不清楚。d9M;@!|&D wr
  林业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专业对口就去吧。
:ZtW._1Ww   体育局:一般,小地方能干什么呢,四年才一届全运会呢。
7ErX uS3i4}   粮食局:粮库都基本撤了,都没有职权了,可能也不怎么招人了。Q{.z~$N1\7w](l
  劳动保障局:正在冉冉上升的部门,去吧,待遇好,和人民接触多,为人民办点实事吧。:?/GI |!wS)c
  民宗局:不管民,不管宗的,统战部的地盘。民宗局的局长是统战部的副部长。待遇较差,碰到flg就更麻烦。
$}CKh`o g   卫生局:好单位,专业性强,锻炼人,管医院,有了你,医院就不敢吃独食了。 URiaE;dmJ2i
  采购中心:越来越好的地方。虽然政府的开支没有降下来,但部门是保留下来了的。.
H7cId2^_c'p   环保局:越来越好的地方。现在开个厂什么的都要求他,费用也不少。待遇可以,工作不累。
,h uR2tAG,o#}   地震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专业对口的去吧,工作清闲,你自己也不想忙吧,省管部门。
u&V8\6EjfUj   公积金中心:一般般的地方,根本没有成立的必要,待遇还可以,但是最好不去。
` e_gt0{q   人口与计生委:职能在转变中,还是很不错的单位,待遇也好,但工作人民不怎么喜欢。c{h'^X ma K
  民政局:职权越来越大,不久的将来将成为核心部门,大家去吧,为人民做好事的地方。待遇也是很好。管社团、基层 f**建设、退伍军人安置、殡葬、救灾救济,权力大啊,给以后转业的战友办点好事基点德。
(pE-IL+lT$l   民航管理局:垂直管理的部门,不怎么清楚,待遇肯定是不错的gDc(n8pagNR
  社保中心:事业单位,待遇可以,人民很需要的地方。
1j+f*T9iv2e0eV   无委办:无线电!不错哟!待遇也是很好的。 !R+~/g})i4Pd)F
  就业服务中心:事业单位,不怎么清楚,一般吧。
*p/|A kfj"M K}#F   信息中心:事业单位,管电子政务和政务内外网的地方,专业性强,待遇好。 Y ~o fKM&ffQ/lX'P
  方志办:不好,各方面都不好。
.q%t*KGUgRr qb   扶贫办:一般,杂,管理着一些资金,有一定权力。
q{JCT~D   国资委:权力在逐渐增大,待遇好,当地没有什么大型国企就难说了。.~U[ y:z(Aqc-X]"O
  教育局:好单位啊,管学校的还说什么呢?待遇好,工作也不累。,1LYMk\c
  国土资源局:又一个好单位,而且是越来越好,去吧,只要你能! @9v*i]w'O6}TEg/j v
  建设局:还是一个好单位,职能大啊,待遇好,工作也不累。\Hw)g O;w x
  气象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光是气球广告就不得了呢!待遇好,省管部门。 H$y&G9Z Y|#x
  交通局:好单位,去吧!
3z8|DG Q Ox4sj[   水务局:比较好的单位,管饮用水和水利的,专业性强。L O;xdQ~~?
  农业局:农民的事情,不好办啊。不过还是很有干头的单位哟,待遇一般。 ~3`p bd _Ml
  外经贸局:没有什么外贸的话就算了,如果有还是不错的。
,h&q"r,`t1h s   行政服务中心:新生事物之一,管得杂而乱,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都不怎么好管啊。*6V v]+j0M8a[ `
  工商局:好地方,现在差一些了。7jC}Snnw&U
  国税局:好地方,不说了。
,S9k.j A ~vJ-d2Z   电业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 E e5Aw;Ou g&V,~O+X
  广电局:好地方,管有线电视和电视台呢!?P%^#N4\;sl/z
  检验检疫局:省管部门,不清楚。#?@ e*ua6t
  旅游局:一般般,其实没有什么必要成立。  
A j-G)Gd   市委委办局:Y(Y#jroz iaJ\
  市委办公室:绝对的权力部门,尤其是党委权力强大的地方,工作累,待遇一般(除非给重要领导当秘书),前途看好 ,但并非人人都轮得上。责任大,进步快,犯错误的机会也多,要多看多学多请示,小心谨慎,做好天天加班的准备。
s-S:^} Q%]y'^ bv!T   市委组织部:绝对的强势部门,工作累,待遇一般,特别锻炼人,在此工作对立志从政的人来说可以是说终生受益,1- 2年对文字工作、组织程序就相当在行了。努力吧!一般和党建办是一体的,工作内容有交叉重叠。%[X$ZC]_
  市纪委:实权部门,人见人畏,但工作相对枯燥乏味,也比较辛苦,监督权比较大,有第五大班子之说,不过待遇还是很好的哟,比较财政人事要给面子嘛,审计也……,和监察局都是合署办公。但是不怎么被的部门喜欢。k@8x}$q$G
  市委宣传部:比较有实权,但身份尴尬,备受社会舆论的指责,其实都是体制的问题,跟部门有什么关系呢?管党报党刊、电视台,文化局、广电局对宣传部负责,年轻人一般不是很喜欢,觉得难受。$|v*{)}h^%U4P
  台办:台胞多的地方还是可以的,如果没有什么海外同胞就算了吧。OzN7Z8V;T:q%?

xsPZxR%x'a:m   文明办:还是不错的,比较大家都希望从此出政绩,属于东打一枪,西跑一趟的地方,繁而杂,对以后多部门的工作没有什么益处。d7I3GS~x5X0S*y
    市委政法委:身份尴尬的部门之一,强势的把公安什么的都管了,办事方便,待遇也较好,算是值得去的部门。
,s?"L'B:uvF   市委统战部:年轻人,远离他吧!
WN V%t3T:O1f/? k3~.?    市委党史研究室:有些地方是事业编制,根本不考虑,行政身份也是鸡肋一块,待遇较差。
r S2xm9S;G   市委政研室:基本上是文字工作,多多调研对自己今后的工作有较大的帮助,是一个比较清爽的部门,爱学习,能写作 的同志可以考虑,待遇一般。fZ-r%~1nVb
  共青团市委:团委最好的就是晋升快,但往往根基浅一些,升调之后多补一下也是可以的,年轻人还是很喜欢的,待遇*中等偏上。3m _uf(n.}4[T
 人民团体:
4v?P3~s&].{%L6u   总工会:经费有保障,工作轻松,待遇较好,发展前途相对较窄。
]T7S` L[.z\Lt   科协:年年会费收了不少,也不忙,闲适,不适合年轻人。
oss7f(j   妇联:现在工作职能在调整之中,前途不怎么看好。
,WH1wR#z.k%f   残联:大家都要照顾的地方,经费还可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残疾人生产设备的审批)
PC-m5x+]tu;N    工商联:职能还在扩大,比较容易接触经济发展的实体部门,有志从商的可以去认认人!yj9k7_r2U6au9V
  社科联:二线部门。[/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30

[color=#ff0000]材料七、[/color][b][color=black]一[/color][color=black]位老[/color][color=black]转的亲身体验(转)[/color][/b]
5d e|8z7Y y|`3g [quote]拔云见日!偶终于到省委某部报到了,并已经参加省里组织的军转培训。回首这段历程,感慨颇多,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有顺利时的兴奋,也有失意时的彷徨。 今年是江苏省转业安置办法改革第一年。作为改革亲身经历者,有诸多经验教训值得后来者借鉴。现奉献出来,但愿每位老转都找到自己理想的位置。 (一)要抓住转业考试环节。江苏省实行转业安置改革,改革的要义之一就是抬高国家公务员“门槛”,要进入公务员必须通过考试。此关未过,其他都免谈。本单位有多位自诩关系很硬的老转不太重视考试,结果此关未过,与公务员无缘,后悔莫及。各位老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因为在往年,转业就只关系说了算。今后,考试是大势所趋。因此,大家必须重视,在一面找关系的同时,一面要真正静下心来学习。 (二)要抓住自我推荐环节。今年本人转业能够较为圆满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在于自我推荐的成功。(1)做好自荐书。本人在部队政治部机关从事宣传工作,发表文章较多。就利用这一优势,将文章复印并交由装订成册(每册约150页),做成“自荐书”。内容包括:一封自荐信、一张基本情况表(内含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生活照片、个人简历、主要成绩、自我能力推荐)、文章复印件(要针对用人单位需要选择复印,主要能体现你的文字能力、调研能力、思维能力等)。(2)大胆推荐自己。本人从网上下载了省、市近80多个部门(咱们在部队时,很多部门简直没听说过)地址、人事部门(人事处、人教处、政治部、干部处)负责人、联系电话,厚厚足了8页纸,并留下备注,供自己随时补充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用人单位的大概需要,选择一些自我推荐的重点、次重点单位,在5-6月份就带着自己的推荐书到各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推荐过程其实很简单,就是简单自我简介,送上推荐书(因为详细情况在书上,不必过多介绍),几分钟走人。(3)经常与推荐单位人事部门保持联系。自我推荐开始,我也担心用人单位会不会拒绝。但事实相反,他们很热情(因为这也是对他们工作的支持),至少不是如我们想像那样冷漠。与他们联系,不要不好意思。我在送完自荐书后,与各单位人事处长至少联系不少于10次,以至于在国展中心开“双选会”时,我与很多人事处长已经很熟。与他们打电话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送了后,有没有收到;要不要补充材料;处长参加军转安置会,有没有什么新精神;准备军转考试的情况;考试分数情况,等等。与各单位人事处长熟了,他们会及时与你通气,他们要营以下干部几个,你希望有多大,让你随时心中有数。 (三)要抓住面试考核阶段。很多转业干部寄希望于双选会,其实是错误的。双选会时间太晚,各单位确定接收人选往往会在自我推荐、已经面试考核的人中确定;双选会人大多,你送的材料已经不大引起他们重视(除非你特别特别优秀)。因此,双选会前各种面试考核就显得很重要了。有的转业干部也许会认为,很多面试是“陪关系户考试”。但我的观点,宁可错可一千,不可漏过一个。认真对待每一次面试,也许你的机会就在其中(当然,关系特别硬的同志不必受这份苦)。我曾经给省市21家单位送过自荐书。在双选会前,我先后参加了其中16家单位的面试考核,这为我后来选择单位打下坚实基础。(1)要保持通信畅通。在双选会前半个月内,各单位一般就会开始初步面试,这段时间一定要开着手机、小灵通。因为在这段时间,我曾经每天要接到用人10个以上电话。(2)要熟悉用人单位情况。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在参加各单位面试前,一定要通过网络、报纸或者已经转业到该单位的领导、战友,了解该单位基本情况,让你在面试时能够尽快进入情况,与用人单位“混同自已人”。我曾经参加省政府法制办面试,我对该单位工作内容、单位领导、处室设置、包括个人特长在单位如何发挥都考虑得相当细。面试过程非常顺利,法制办领导当场敲定要我(尽管后来有新的单位接收了我,但这个经验值得大家借鉴)。(3)大胆推荐自己的能力。在面试过程中,要王婆买瓜那样推荐自己。面试前,要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一些考虑:比如让你介绍自己的简历;你对单位工作有多少了解;假如让你组织一个会议,要把握哪些环节,等等。我曾经把自己的简历进行很清晰的概括:在部队工作分三个阶段,取得三个方面成绩,有三种能力向用人单位推荐。这种概括很有效,思路清晰,既讲清楚了不容易乱,更重要的是现场向用人单位展示了你的思维能力、概括能力等等。对了,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力,要“投其所好”,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能力,你就推荐自己有什么能力,这样效果很好。我当时概括了自己的能力有:扎实的文字能力、较好的学习能力、一定的协调能力、较强的调研能力。这是机关公务员通用的能力,大家一定注意推荐。还要推荐用人单位特别需要的能力,如纪检部门需要的调查研究、分析判断能力;政法部门需要的法律知识等等。总之,能力推荐好,就成功了一半。+It ` MvNE

df ZUH
o;^#@T&H m)c(hHq ]
NAh*B.nl+U6e/a.c 工作单位的好与坏:一、工资待遇是否稳定二、上班来回是否便利三、个人能力是否适应四、发展空间是否广阔总之,转业干部找工作,“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切记切记!学习了很有实用价值。[/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30

[color=red]材料八、[/color][b]转07老转的话[/b]
2e$@*k-eBHG \ [quote]我是去年转业干部。冒昧说几句话:t[)lXB
1、现在转业安置工作应该说已到了关键关键的时候了。大家不要一直把大部精力放在小道消息上和网络上。
.RR$S'a&} dM 2、按惯例地级市安置工作会议最近就要开了。开完后有一份安置计划出来。咨询对象:市政府办公室、各委办巨组织人事处,当然还有军转办,不过他们嘴紧的很。-RZ["a5E
3、有作用的人:人事局长,分管局长,各局局长。
!QT9v(r-n0T 特别要重视简历,关键在于你的特长和特别经历。很多单位负责人挑人的依据是你的特长和特别经历。!V$`g/GGI9S`hh:R
5、这时候,多问问刚转业的战友。他们见解值得借鉴。论坛上基本都是新转。
)RFzV#u!gB 6、这时候烦恼困惑很多。坚持和努力!别呆在家里!别怕求人!求人几个月,幸福一辈子!求人几个月。一辈子有别人求你。J2|Jj4r%V kLG
7、军转工作还是比较公正的。党和政府还是要信赖的。不是大话8Z tro/]'Mj
8、安置工作会议开后,个单位负责人都要挑人了,把握好。
]6M] u1b1^ 9、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党和政府大多还是按照你的综合情况来安排你的。当然目前公务员好,不过别太挑了。)8e^9H+BBysj],`O
10、钱:能帮你办事的人以后你谢他,不能帮你办成的人开始就问你要钱。别做冤大头。烟酒是可以给点的。大家转点钱也不容易。
H"^4dJD%} 11、祝福大家![/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31

[color=red]材料九、[/color][b]国家公务员制度 党史版教材 2007年4月[/b]
Y2x}Rktt [quote]国家公务员制度(党史版教材226页)
F%]9Uk3ze"pz(h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 I!vD"h~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涵义:
7HyiqN4|fA9r 1、公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公务员由国家人用,依法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报酬由国库开支。4bEc(j P4MP H!XC
2、公务员制度:是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制度的简称。一般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管理的原则、规范、方法、程序等依法加以规定的制度。
1JcMgy%Jn4f 3、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7rk @&mk.krJ
4、公务员类型的划分:(1)根据公务员产生及任免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2)根据公务员职务、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6g-eZ+a O&Z x:N (二)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P\,_*S;po^)c
1、1984——1993年为第一阶段,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阶段;@#a:E6c$X!I
2、1993年10月——2005年4月为第二阶段,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阶段;$C ceY.B$W(BF{
3、2005年4月以来为第三阶段,是国家公务员制度比较完善阶段,标志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Y0cvhi2k:^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3UN.uRR9O
1、相对于外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y*hxz#zrR4~E^
2、相对于我国传统人是管理制度的特点:分类管理原则;运用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实行依法管理。&w(}t4G}0x7O
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
4c m:` idX(T (一)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高素质”和“专业化”
#]8?z5s:O dT0U V 1、高素质:高素质是指:思想政治上的高标准和高尚的带的素质;理论素养与知识运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建设上的高风尚、高效率;业务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TM&g)C"Z YM&u 2、专业化的前提:一是以高素质为前提;二是公务员制度的实施。
Z'|/YCJw 3、专业化的内容:科学决策和有效执行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表达能力。
E1d?F3b(Jl a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目标和指导思想
!`.Q0]4s5@8Gz n 1、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
yy'XM!C9_ J.?D2f,| j.Z 2、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新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和精神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的要求,通过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类,强化机制,健全法制,加强监督,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更好地担负起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5r+?j{n^o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5L)WF2zw U pf Y (一)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D/kP1w 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公务员与国家、政府之间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而规定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tIb-o#X _
1、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对公务员所享有权利和利益的许可与保障。K%g!G#yMc]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国家运用定义形式强制性规定公务员必须执行的某种责任。f+C6x;B9N wNehK
3、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特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公务无缘与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层次性;公务员在权力和义务面前的平等性。'}+Z,\ UA:y8y
4、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的作用: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公务员系统运行的基本条件;权利和义务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保障公务员的地位和身份,也同样有利于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务员实行有效的监督。
g:LouD*j (二)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UnS'i)B
1、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活的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Me;E'f 2、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w[Nz(w!x*Ku h#Q
(三)公家公务员录用制度!Ai X8TtX | {
1、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CR'A7U4g 2、录用原则:公开原则(竞争的前提);平等原则(竞争的保证);竞争原则(核心原则);择优原则(竞争的目的);J"LE];m4q:z
3、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前提条件、职务范围:
Va`b!e5K BZI (1)前提条件: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w\%G~%}p v G%R (2)职务范围: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从政府机关以外选拔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不属于录用的范围。
b"B7a cXBp M 4、录用程序: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录用考核;体检;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试用与培训。 RUS2xEr\)H
(四)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Az Yk/O6C`U"_ 1、考核制度:'s;N.y0_8|_p4V1?@
(1)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和既定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等,对所属公务人员进行考查、评价的制度。
A[!L haz6WI (2)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v"x{h
(3)考核方法: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b1t&|OCP (4)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注重实绩原则;依法考核原则
d%^NP"@k { (5)考核程序:被考核人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若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F.vY%S~_.z f (6)考核标准:《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hZ5JYL'in-F*~6t
(7)考核结果的使用:一是与正常晋升工资和兑现奖金相结合;二是与行政奖励相结合;三是与职务晋升相结合;四是与降职、辞退相结合
s(r _T3C*A"z,V 2、国家公务员的奖励.qmS!CI
奖励制是对成绩优秀的公务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依据相应的原则、条件与程序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的制度。奖励制度市人事管理中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 pe&^&z$z3K Y
(1)奖励的条件: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为增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攻击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Q&Orb1E&O (2)奖励的形式: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a/H5U[xt (3)奖励的原则:一是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这是最主要的原则;二是公平合理奖不虚使的原则,即公开、公平、合理,论功行赏,奖当其功;三是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U b-K[9A`?_ i (4)奖励的程序: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的形式实施表彰。c#QQ3Yu-d
3、国家公务员的惩戒bZ)A YrqO#{7f
惩戒制是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惩罚以促使其改正错误的有关规定。惩戒在人事管理中发挥负强化作用,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调控手段。F0^2][;@;y%a
(1)惩戒的条件:散布有损国荣与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受贿、行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_]r/yg&kK+gs (2)惩戒的内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ku7Aj;](\9\(V
(3)惩戒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几率责任相适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Z)y"i'{sR
(4)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权限:依法分别有任免机关(具有对公务员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检察机关决定
9CF!xR9p U (5)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解除: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12个月,记大过处分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24个月,由原处理机关调查确认已改正错误的前提下可解除处分。
*|n"Gy!P0Uv0KT 4、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i3U { VS+T
(五)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交流与回避
b2|8b%Q2[ 1、晋职#Y `/s{J
(1)晋职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务限额内进行的原则;逐级晋升与因工作需要和工作突出的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相结合的原则。
Z*icpL (2)晋职的条件: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s2j,Z3BRNmUG7O
(3)晋职的程序:**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nM+O-H8\uz^*D 2、降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低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P U-d b_6l}V[
3、国家公务员的任免制度:
#J4R yM a~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E^ H cS%J6h;X!Z 《公务员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规定: i*tVlB MLy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Ij?n8n$x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kWZ u S|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XhF$v%DP@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aN#Eb.HQr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N w5Me yBk 4、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sA.|;q0}8`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O2@2fJ2~?/@$G4V+s
(1)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J,br5fs F^1a R
(2)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zn"wD[w+Q
(3)挂职锻炼: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j[a.ev s] 《公务员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三条至六十七条规定:$E1D7Vp o3s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Rl5SAS#c p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6Y+n+DZDC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9\ hL$Kz\UM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8D |.Z-eG[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jW C6r)y{ Cp"r 5、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
E7~ V n V,L@xD2O[ (1)回避制度的意义: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使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而对职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对国家公务员任职、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作的限制性规定的总称。/f9Kb{]8{e hG
(2)应当回避的法定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Y|z$C3W;t}1Y }"I#[
(3)回避的内容:任职回避、公务类型回避和地区回避。国家公务员担任特定职务涉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或者是本人回避的亲属关系人员时,必须回避;公务人员不得在本人籍贯所在的县、乡担任正职领导职务。'H:_ k!qj9Q*cJ.U&y
《公务员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规定:
7iG5e2wg;xYf8px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9IX`\e n3^:v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G d#T'N2lV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w YNFd5@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qkCw o[+\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z/@ C lf)E
(六)国家公务员的辞职制度:
e1s-gxjQ 1、辞职的含义:辞职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人的意愿,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职务,解除其与所在部门或单位职务关系的行为或事实。
6C*Rq]&kRw 2、辞职的程序:(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超过审批期限,本人如坚持要求辞职的,任免机关应予以把你辞职手续。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h k'e p4@X Y+S w4x
3、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GQ-b O _'az
(七)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4caotf~-l
1、辞退的条件:(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Px#Q5H%?5S
2、不得辞退的条件:(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qvZR1en 3、辞退的程序:公务员所属单位在核准实施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按人事任免权限包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通过审核、审批,作出辞退决定;任免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y'_R$CNO9k
(八)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cGFwr/F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gD*p;M9U
提前退休的条件:(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D%D s3T#l8_f (九)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A|g-a x 1、公制制度:(1)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2)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3)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p8W:U E k
2、保险和福利制度:(1)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2)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3)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4)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C_6pn6b ynzG#Z
(十)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L4Tn.ea"P}
1、申诉控告的概念:申诉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是处理决定不服的,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的各种规定的总称。
? S}6e)E9f 2、申诉控告的涵义:(1)申诉控告的主体是国家公务员,它不同于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控告和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行为;(2)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只能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国家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3)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它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fpS!S&k_'v 3、申诉的内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5)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5)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G.Gh*]I.w~f)l T
4、申诉控告权利的内容:(1)要求受理的权利;(2)要求及时纠正员处理决定的权利;(3)要求造成名誉损失的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权利;(4)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5)要求惩处责任人的权利。#n8h&k Z"Zz
5、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1)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2)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3)行政监察部门(在其管辖权内)。
c)|-T-o5u ^4o^ 6、申诉的程序:公务员自知道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P(q4?6EF~ 7、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检察机关。
eq,twM9Fl 8、控告的程序:提出控告           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有关机关或人员执行处理决定。[ `g6B5[-srT
9、申诉控告的意义:(1)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2)申诉控告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3)申诉控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惩戒公务员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及时纠正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错误;(4)申诉控告制度对其他公务员制度实行起着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w/?1g'oy8R Z 10、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确认:(1)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由《公务员法》予以确认。《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2)公务员申诉控告权的权利主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可具体划分为:要求受理,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及要求惩处责任人的权利。
p.Q,n9l-jsG 《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
1]0i#u5Q3zi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_'@nc#f^-`3x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Srg'Q1~e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t"_[.LZ+y1R+wC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g{l?]O"yzfMj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xc/I B~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quote]

举啸天 2008-8-19 23:32

[color=red]材料十、[/color][b]办理转业手续的详细过程(转)[/b]
Q j e*hS [quote]俺在部队的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把经过跟大家晒晒,以便还没办的战友参考。 E |']p U.D,L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