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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梦般旖旎 于 2016-5-13 15:32 编辑
第一条 为保证培训机构在军转网上提供的培训课程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军转网提供军转培训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当具备培训经营资质,并依法办理过工商登记。开展培训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教育、工商等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培训或教学经验,且近三年以来没有因为经营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过。
第五条 与军转网合作开展军转培训的机构需要与上海兵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军转培训合作协议书》后,方可以通过军转网开展军转培训项目宣传和招生等事项。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军转网公布公司真实信息,包括公司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培训机构发布的培训信息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收费信息、师资力量等内容。同时,有专门人员及时解答学员咨询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 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学员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应当采纳军转网和学员对课程改进的合理建议,及时对课程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
第九条 通过军转网开展宣传和招生活动时,不得进行过度、虚假宣传,确保宣传时的培训课程内容、讲师、价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培训机构更改培训计划需要经军转网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 军转网有权根据用户的投诉对培训机构的军转培训项目服务质量、资质等各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培训机构应无条件配合调查,培训机构有申诉和解释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时需要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学员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学员要求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不得在宣传和上课环节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收集、使用学员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学员同意;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对军转培训经营活动中接触到的商业机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如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军转网有权终止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及相应赔偿。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通过军转网发布培训信息、但不直接通过军转网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军转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军转网(上海兵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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