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手机用户xe78521 于 2020-11-15 00:06 编辑 , m+ q0 `' M* w2 Y. L( A5 V. h' L
h8 _+ O" J1 e《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 A4 r9 z# s) U- q% C3 ? (中发【2016】13号) + A# K$ `2 D6 ~/ _7 b2 a8 y" I" \
二、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
1 W$ Y3 U( I0 Z# a: T7 w+ L (一)放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9 O1 { E3 B0 k! O. G
: @7 n) U) `6 n& V4 Y
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 P1 l8 o, ~& d" V/ ~! O/ m8 d+ T4 Z
(二)放宽师级职务军队干部转业年龄条件。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对接收安置师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实行指标控制。 0 ]% H5 S/ G5 v2 M
(三)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 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G. e$ z }4 ]3 Y
(四)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2 Y" e7 m9 {! t; t4 u2 v 2016年你配偶积分入户东莞,也就是说你配偶常住户口在东莞市,东莞市并非省份城市广州,也不是副省级城市深圳,只是广东省的地级市。你部队属撤并单位,你转业进东莞市不受配偶结婚前或随军时户口是否在东莞的限制,应当可以到东莞市计划安置工作。
: X* K" M4 w3 o: a3 h' y0 M. M 另外,你能进东莞市计划分配工作,与你家属是否**随军手续或随军未随队关系不大,只与你部队是撤并单位,你家属的常住户口在东莞市且东莞又是地级市有关。+ N5 Z! j, n5 U! \- x& z6 j
# y! d3 i; i8 o% g0 N. |- T8 \7 M% r7 @6 A8 o0 C" l
0 \, A6 r- f; 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