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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emmon 于 2026-2-3 09:51 编辑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等相关配套文件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通过正式调动、辞职或者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补记的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根据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因为在改革前,单位并没有为员工建立职业年金账户并实际缴费,补记的性质即是针对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的政策。它是对改革前没有实际缴纳职业年金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一种 “权益记录”或“记账”。
那么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的人员,服役期间同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在2014年以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账户并实际缴费,同样是通过正式退役手续离开原体制内单位,退休后也同样纳入社保。那么是否可以探讨一下,逐月人员是否享受职业年金补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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