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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4年军转,东北某小城市公务员,14年11月中旬办理交接并到地方单位报到,15年7月落编,工资由14年12月开始补发,一切都没问题
# m7 `7 k1 g4 _& _, ]- t1 ~今年5月才拿到统一办理的社保卡,问题出现了,社保缴费记录自2014年12月起,无视同缴费记录,相当于退休时计算基数(工龄)要从2014年12月算起,17年军龄蒸发了。
- N8 h% W# ?* I, c. y咨询本地社保部门,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改革文件,2014年10月以后入编的,社保从入编日起算,文件明文规定……1 H& i% W% m* u
军转办咨询,2015年以后转业的,有后财〔2015〕1726号文件保证,部队给开具社保凭证,接续计算在部队工作期间社保缴费记录,不存在问题。" |- V9 Z. H6 V& Y
2013年前转业的,按后财〔2012〕547号文件,到企业的按政策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到机关事业的,不涉及社保问题,军龄计入连续工龄。! m' ]* m6 g* x7 {
- i, J2 T8 Y f问题就出在14年,部队的转业命令签发是在14年7月,而工资关系交接一般是在11年11月以后,造成对2014年10月这一节点的空窗,地方认为你是2014年10月以后入职的,部队应提供入职前的社保记录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而部队认为你是2014年7月复转的,不适用新文件,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请问有何规定和政策解决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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