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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2: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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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精神,重点对转业干部提出“四个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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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3 \* Q; j, B9 C& F一是放宽安置地去向条件。主要体现在对服从改革需要,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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