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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趣事] 【大家谈】之17:河南农民采“野草”获刑,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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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08: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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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狼行千里123 于 2017-6-10 17:05 编辑
: d5 O7 N# ?+ @% d8 O1 k3 f; i3 X5 V0 M! e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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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8 `: j0 a9 q( [. Z% y
         由 (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i; q3 R, X% x9 V1 h+ `) d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 H0 Z3 w4 h4 U0 _  J2 o& _
    对此,网友众说纷纭,有的说冤,不知者无罪。有的说不冤,不知法不是抗辩理由。
8 M( X& ^; `2 b9 d; S/ h3 P    朋友们,您认为到底冤不冤?真情互动奖等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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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09: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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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兰草是唱在山坡上。这个山坡是国家植物保护区吗?如果是,秦某私自挖兰草就是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不是,只是一个无人管的山坡,长出了漂亮植物,秦某因为觉得好看而挖回家,政府应当做的是没收植物,给出文字警告,通报当地居民,而不应当判刑,罚款。
% k; R7 I5 N$ s2 V' x$ f0 y      很多植物是国家宝贵植物,小小村民怎会知道那些植物的价值?没有先教育村民,让村民知道不能乱挖山上的植物,避免损坏珍贵植物,发生事情后就实行法律制裁,这是政府先失职。竟然没有一个律师为秦某辩护,抗议政府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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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09: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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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中可以看出,秦某是无意而为之,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确实有点冤啊!同时,我们也看到,森林民警查获了秦某,个中细节不得而知,但是,当地林业部门对重点保护植物保护不力却是事实,你尽到了宣讲的义务了吗?你在主要区域立警示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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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09: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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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事情就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了。如果秦某不知道此兰花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在他采摘的地方没有任何警示或保护标志,那么他由此获刑是冤枉的,我们应该为他正义。如果他知道此兰花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采摘地有保持标志或警示牌子等情况,那么他由此获刑并不值得同情。
; M/ e' B" T" I0 H" [( q5 Z+ H$ P) v  这件事情故事中没有交待清楚,我想大家都会围绕这两个重点来作答,要抓住关键的节点,看秦某到底是属于哪种情况。再者,即使此兰花属于国家保护植物,那么看来在宣传、警示方面做的工作力度还是欠缺的,还不够深入人心,这方面有关方面也要查一查自己的责任,不要总去追究老百姓的责任,看看自己哪些方面还做得不够,预防措施落实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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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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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一个农民来说是不知道的。作为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宣传教育过,要是向当地农民宣传教育了,而且农民知道了,国家依法处罚没有任何问题。要是有关主管部门没有宣传过,农民也不知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要对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就有点儿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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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0: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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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比窦娥还冤,别说是个农民,如果换成是俺去,也许也要下手了(吓死宝宝了{:1_328:} )。真诚告诫朋友们,路边的野花不要采。{:1_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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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0: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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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冤也不冤,虽然是不知情,但已然构成了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在处罚金的同时判了缓刑,希望能够直到一个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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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1: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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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冤与不冤可分两方面讲:
- z0 }! D4 z  T0 H- S一,要看当地政府,有没有对保护植物进行了教育,如果教育了明知故犯,不冤。
# q7 e6 v! I2 H! a6 q* O3 \  T: b二,如果当地政府没有进行教育,民众不知道那个是被保护的植物,无知犯法属实冤。; X8 z0 n1 x: J/ S. B) Q
三,民众要是冤,就要判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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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7: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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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3株“野草”就被判3年,还要罚3000块钱,这到底是采了啥草啊?神仙草也没这么金贵吧?我也是跟着案情科普了一下,蕙兰这种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本来就稀缺,如果随意采伐,就会破坏珍稀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很难重新恢复过来。因此,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国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都是采取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一旦触犯就属于犯罪,要遭到法律处罚。& Q# o* c. ]4 d) y7 s5 b! a1 q

1 N/ T* _2 Z5 o9 g; e  就在上个月,湖北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刚刚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岳某、朱某分别非法毁坏9株、4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当庭认罪。罚得都不轻,也是又判刑又罚款。看到没有,重点保护起来的植物跟动物差不多,都惹不起啊。回到河南这个案子上说,按照秦某的供述,他还真不是有意去破坏国家保护植物,而是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是重点的,哪些是野生的,纯粹是顺手采了这么3株。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呢,要么你熟读神农百草,要么手就老实点儿。2 Z1 t4 O0 y1 Y; O; `

1 l8 ^; V+ s; C) s  法律的事情厘清楚、说明白了,再说说我其他方面的困惑。去年轰动一时的90后在校大学生“掏鸟获刑”案,大家还记得吗?也是发生在河南。起初,当地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没有交代清楚,新闻里写的都是大学生“暑假无聊,门前掏鸟”。这种无意行为竟然被刑拘了,随即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和法院的强烈质疑。后来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当地职能部门才解释清楚,这孩子不是无意的,是存心的,他知道那是野生保护动物,明知故犯、要捕猎来**换钱的。
$ s3 T5 s/ R. X( i/ S2 \4 D+ h2 w5 G1 [! u0 u" S' \4 U
  同样的道理,眼下这位顺手采了3株惠兰的农民,真的只是顺手吗?如果是真的那么顺手,这件事情其实很可怕,你一重点保护植物,竟然长得这么亲民、这么草根,保不齐以后还会有人中招:手一欠,就犯法了。所以说起来到底是应该保护植物,还是应该保护人啊,大家没那么多科学知识,为什么没有护栏和警示标语啊?老话说不知者不罪,我薅走了为啥要罚我呢?当然也有可能,这位农民见识广博,知道蕙兰可以出卖牟利,他是故意去采摘的话,那判刑也无可厚非。但是这草既然这么珍贵,为啥没人看守和监管?随便来个人就能给薅走了,管理部门是不是也应该追究连带的看护责任?
0 p5 P% f/ U/ l) t6 e
9 ?' l1 s; b$ l7 f7 G( g) \& z  其实每次说这种新闻,都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种学习,很多我都是第一次听说,像什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等等等,我们就守在海边上,大家知道哪些水产品不能捕捞吗?什么算濒危野生动物啊?我估计很多人都未必清楚。如果没有掏鸟窝获刑的案子,谁知道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果没有抓癞蛤蟆被刑拘的新闻,谁知道逮癞蛤蟆是犯法的?动物尚且如此,植物就更不用说了,我知道是啥啊,我知道长啥样啊。不知道也没关系,记住一句话,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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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7: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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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边的野花不能采,采了就犯法。为什么不标明是保护植物呢,有点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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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9: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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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个学生,卖了几只鸟被判刑;这次的农民采了几株野草,也被判了刑。河南的奇葩事情就是多。斗胆问一下,河南的法官是不是闲的蛋疼?几千年来当地人一直很淡定很普通的鸟和草,怎么突然就够上了刑法?当地的森林公安和林业部门早干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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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20: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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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觉得还是有些冤,既然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那你林业部门有没有划保护区?或是给当地群众现身宣传过没有?宣传了几次?各要道口有没有标语提示?如果这些相关部门都做到了,当地老百姓也知道了所有政策还去采那就应该依法处置,处理他也就不冤了,但如果上面该做的事当有关部门都没做到而直接抓人处置那就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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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21: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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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此案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跟生态保护关系倒不大,要说保护人工养殖才是长久之道!况且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居然因为地方保护被炒到了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整盆!谁不觊觎?结局就是谁也别想得到,谁搞谁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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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21: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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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欺负老实人,长在野山坡的东西,谁也不认识,又不是自然保护区的东西,这个判决真是太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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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1: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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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冤不冤我不知道,可是作为一个不怎么关注花草的普通老百姓的我表示真的不懂这些,更不知道路边的野花不能随便采。我是觉得啊,工作人员是不是可以在相关地带放些警示牌加大宣传提示力度,你提示了我还采那就是我不对了,但你不能要求普通老百姓都像百科全书一样全知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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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1: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这件事该追究保护者的马后炮们,现在你们都知道需要保护了,之前你们都干什么去了?需要保护的时候你们保护了吗?旁边有挂牌说明这是受保护的植物了吗?你们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为什么非要让我们这些平头百姓什么都要懂呢?是不是该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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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3: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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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2 08: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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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09: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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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农民的动机来看,确实他是不知道这个植株是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然后给他判刑确实很冤!
) i  \9 V7 M: q0 v) W  a2 W: d
但是法律就是无情的,触犯了就要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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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09: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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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怨,既然不知道,为啥单单挖了这三株,为啥知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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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0: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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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19: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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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野草”应该有所了解,又不是银环,整天在土地上耕作,说误“挖”有些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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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2 22: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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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林业部门做过普法宣传,明确这是保护植物,挖这个是违法行为,那么农民在明知是禁止的还去挖,那就不冤枉。如果没有做过宣传,这样判刑和罚款真的冤枉死了,除了专业人员外,估计知道这个是保护植物的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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