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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两人都是同年入伍同年退役(转业)的军队师级干部,他们有共同的身份,都是退役军人。 <span]现在的身份不同了,甲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诊所当老板,乙转业进了省厅当副厅长,是公务员。 有一天,他们两人外出在一起犯了同样严重的错误,都受到同样的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 <span]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 <span]这个时候,对甲来说,找不到别的法律,只能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他进行处理了,甲的相关待遇就有点够强了;对乙来说呢,他现在是公务员了,究竟应该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是《公务员法》对他进行处理呢?《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他还适用吗?依据的法律不同,处理的结果必然不同,这样对待甲、乙两名退役军人公平吗?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公务员法》没有类似的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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