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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障法》草案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待遇问题,这是极端错误的,是违法的,是不讲政治的体现。
. _, v$ U0 p' Z( |2 g 1、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 }5 X5 I9 R; B 2、现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权益所在,明确规定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 s/ l# ]* L7 r9 ` C: v" B 3、在中发[2007]第8号、中发[2016]第13号、国转联[2012]第2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都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做出了明确和论述。. J7 e, u- n3 Q
上述文件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是最具权威性的。而《兵役法》是现行的法律,这些是任何部委和个人无权否定和篡改的。
1 x1 ~! q7 V( U6 s% Z: S 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要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专项条款,承续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的政策法规。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并对有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行为进行清查,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5 E" ?7 U7 T7 ~; O 建议在《草案》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享有的待遇不受减损。' g j. I% _! H: U8 G* F
同时,必须废止严重篡改上述三个文件精神的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文件,以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的权维。6 A! j5 ~) F) G+ W1 x9 z+ T
以部委文件否定党中央文件;以新的立法违反现行法律,这种事绝对不能发生,否则,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权威何在!党的组织原则何在!党的政治纪律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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