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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注意**官网的表述,但也要修正必要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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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6: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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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审稿根据中央文件和现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增加衔接性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20-10-16 18:58:3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二审的基本思路要清晰以下重点4 F1 U6 ?2 J/ f4 {
1.保障法是以“保障”为核心,必须删除所有处罚条款,但可以另行制定专门的文件进行约束和规范(像之前的国转联【2014】8号)。' i% B+ V0 b7 T& H" H# n
2.身份定位必须精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能变。这个称谓必须伴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终身(和3号文件精神一致)* W2 i8 [7 W# j) q4 ^" H6 z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法实施前还是后没有直接关系,必须严格按照自主择业政策实施以来**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一系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规定落实,保持原有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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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6 16: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依据文件,应当理解是保持自主择业原有政策的。但如果成为法律条文,还是要注意让表述更精准,自主人伤不起,还要注意对身份的表述“退役军人”应改变“退役军官”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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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发表于 2020-10-16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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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8:51:1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没有军官身份,没有二十年退役的政策保障承诺,师团干部们等于都被降级到底,和兵一样进社保继续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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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其真的是要都被降级到底,和兵一样进社保继续交保费了。  发表于 2020-10-16 23:45
这个担心多余了,因为有了按原来政策执行这一条。交社保那个是后面的事。  发表于 2020-10-16 22:33
最核心的内容  发表于 2020-10-16 20:34
是的,这是根本问题  发表于 2020-10-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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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owth: 4915

发表于 2020-10-16 16: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纠正414事件的错误,实质就是看国家如何对待自主这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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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6 18: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理解条文,我们要参照更多的相关因素,明白其真实的意图。为防止利益受损,自主择业政策须有明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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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6: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表述为“退役军官”确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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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给自主的身份也要明确,不能搞得总是问题  发表于 2020-10-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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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8:51: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只能做到维持老办法不变,这老办法当然包括414,至于老办法是否合理,不是人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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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上应当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20-10-1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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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6 22: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保法中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按罗将军的提法是准确的,也将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稳定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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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9:53: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表述为“退役军官  ”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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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2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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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2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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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20:40:2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有关规定,会不会是急等着见光的《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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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上不应该,但必须提出我们的意见。促使立法上的严谨以防止在执行上的21号和414.  发表于 2020-10-16 21:43
是个很大的隐患  发表于 2020-10-1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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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21: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出,褪步迫于意见大的压力虽然二审修改表面明确了离退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但留的整治后手空间本质没变、暗藏更深的大杀机,这才是重大。重大在待遇上和离退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玩文字游戏格局,这是在玩弄离退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为何不直接表述: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安置保障执行?而要表述:按照国务院(国两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才是重大!重大在哪?也就是说(国字两步、军字两步)偷梁换柱上升到了法(**宝剑)和最高(权力)。具体讲,离退休按什么我们不清楚,对自主的是按中字〈2001〉3号等暂行办法执行落实待遇、还是按退字(2020)21号通知及以后**的相关文件(国字退、财两步、军字政、后两步)继续执行打折系数?明显是后者!“党管一切”不要中央了吗?这就是说要废止中字头的〈2001〉3号等暂行办法。尽管没敢明确说废止,但414强推已证实,且这个保障法要为其正名。按照国务院(国字退财两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军字政后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换句话说以后就是要按照(具体执行的是国字退、财两步,军字政、后两步)的规定办了,145步就是法和最高。之后的正式保障法及配套文件,可以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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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很对!从其后面的表述就可以看出,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表述成“退役军人”,实质反映了他们不良心态和意念。  发表于 2020-10-16 23:48
我同意你的看法!后面的表述就可以看出,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表述成“退役军人”,实质反映了他们不良心态和意念。  发表于 2020-10-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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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6 22: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退 部真的是没有搞明白自主择业群体的实力,尽想些歪招挖坑损害自主择业干部,给自己的乱作为留下空间。真得很恶心。21号和414就是用部门法改变三号文件精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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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23: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保法中应该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家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按罗将军的提法是准确的,也将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稳定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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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7 00: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表述为“退役军官”,因为身份决定你的待遇!
) a: M( s: f- [‘逐月“干部身份没了,我们不是”逐月“,必须按照3号文件加上“退役军官”国家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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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所以表述成这样,在身份上就是有和“逐月”的拉平的可能,无论对于“逐月,”还是我们自主的,在身份上都是干部身份,值得警惕!  发表于 2020-10-1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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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7 11: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表述中不提按中 共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就有可能让21号这个部门通知,非法地作为待遇执行的办法,这样,将生活补贴打折,以及所谓的将职业津贴并入生活补贴之类的脱军操作“合法化”,也为以后再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属的部门代替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一些减损自主人利益的文件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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