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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通知)
- T1 ]8 V" f# Q2 k2 c政干发[2007]167号. Q8 \4 i4 a0 P" j# b) I3 |6 ^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
" @9 c9 m3 l' ?; g" O s! K- H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
5 J( [# Z) j9 c' X& _* a& O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政洽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5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其中军队退休干部,包括退休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s; \8 x7 ]9 c2 H/ h! N9 ]6 C
根据军队有关玫策规定,现将退休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医疗照顾待遇的职级对应明确如下:技术4、5级和正局级享受正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通;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副局级享受副师职退休军官医疗照顾待遇;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正处级享受正团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技术9级和副处级享受副团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
1 _/ \! \5 n' C2 m* W5 K0 [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章) / `0 l& A" ~% n. a! L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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