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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2 18: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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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1-5-12 20:16 编辑 5 ?0 H5 M5 }" O# W'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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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事例,不宜抱怨“尊崇”,政治化是双向的。
0 |- Q9 T& z" F4 ]( M 说句刺激的话,你有老家,为什么不去老家感受“尊崇”去?!4 v2 g k2 z4 I/ k4 N g' Z
一个城市的行政编制总量是一定的。近几年来,事业编制也搞起了“总控”。随着城市落户政策的进一步放开,重点城市的行政编制容量却并没有增加。就是那么几张板凳,既要吸纳社会人才,又要安排转业干部,你让这些重点的城市怎么办?事业编制是有容量的,但好多人又不愿意去。客观上讲,早些年出 台的 安置条例对安置地的规定,实际是比出 台前放开了许多的。在某种预期的驱动下,新情况又出现了不少,对这些新情况,需要作出细化,但可以预见,如再进一步对重点城市放开,恐怕对于在重点城市的计划安置是一个挑战。
- I( }5 W# ^2 u; h0 W" _ 现实的措施,起码有五个方面可以诉求:
0 `! L. X) m$ Q- D& _! A' Z 一是全面遏制其他非重点城市借机跟风重点城市的紧缩趋势,全面提高非重点城市在岗位安排、职务职级安排、跟踪培养安排的质量,不得糊里糊涂“一锅炖”。所谓生活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可变量。有差别,也会有分流。
! l1 o6 N5 J8 h/ y0 G* [" F 二是对于中央随同转业干部下达的补偿性行政编制,有必要实行省级统筹。对于年接受转业数低于上年公务员招考人数一定比例,比如30%的地区,一律不再下达,所余全部补充到重点地区和城市。9 C% R8 H! w4 D" V" _
三是对安置对象、照顾性安置对象再进行细分。如安置地就是本人或配偶成长地的原籍家庭的干部,应实行加分或者第一梯队安置政策,切实保护转业安置的初衷;对照顾性安置对象,将各情形再作出排序。必要时,允许计划安置改办逐月、复员。! z6 @5 F: h a+ |" |4 [
四是中央和省级机关吸收转业,不再按照安置地安排,而是全面实施面向全体转业干部的遴选政策,既体现接受义务,又利于打破安置地在发展平台上的跨跃因素,实现转业职位提供的公平性。& F% H ^" _" P$ d% E
五是实行重点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小城镇差别化的安置地政策。对一定年限内接受转业干部数量少甚至无的小城市小城镇,实行全面放开,甚至可以加入经济性引导因素;对部分中等城市有限放开。所放开的内容,由省统一依据有关指标制定,而不是一地一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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