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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5年11月2日 民发( 2015 】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 勤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现行政策。各地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军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对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给予与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的医疗服务照顾。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军队退休干部,制定和落实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补助的具体标准及办法。军休干部移交当年的医疗保障由军队原单位负责,第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协调配合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前后的医疗保障衔接工作。
二、切实保障医疗待遇。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要将军队离休干部按规定纳人安置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登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公务员执行统一政策,确保按规完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住院和床位费报销标准,保障军队退休干部能够住上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待遇相对应的病房。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安排军休干部进行健康体检,合理设置体检项目和标准。
三、着力加强服务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要将符合条件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要保障军休干部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享有同等数量和级别的就诊医院(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应通过单设就诊窗口或区域、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专门病房等措施,对军休干部给予照顾和优惠。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日常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常见疾病诊疗、慢性疾病控制、健康档案管理和工作人员医护技能培训,提供保健咨询服务。 四、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履行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投人责任,确保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干部医疗待遇。中央财政在逐步加大补助力度的同时,强化省、市两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切实减轻区(县、市)财政负担。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把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做好做实,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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