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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4 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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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如果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而言,在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可以按照12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则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如果大于扣减限额,则以扣减限额为限。对于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情况,应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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