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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自主择业政策的来龙去脉如下:$ F" |: Z% W* H% X
政策起源与背景; C& T3 }& |- X+ W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防与军队建设的不断推进,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工作逐步展开,大量军队干部需要进行妥善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单一安置方式难以满足军队转业干部的多样化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的人才资源优势,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的安置压力,国家开始探索建立更加灵活、多元化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军队自主择业政策应运而生。
9 u3 `2 l7 P- U6 K3 v6 y1998 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建设需要,中央作出军队裁减员额 50 万的重大决策,同时提出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调整改革思路,其中就包括建立自主择业制度。
8 H- Q( A; g* L# _' A# ?( i政策发展历程
! e/ b9 S- A- Z( x4 c政策出台:2001 年 1 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军队自主择业政策正式确立。该办法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条件、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
# D( Q0 L9 Q V) b: f( y不断完善:此后,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自主择业政策,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如在退役金标准调整、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不断进行细化和优化,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需求。2 |: v7 H9 G- o9 V, y
调整优化:近年来,随着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家对军队自主择业政策继续进行调整和完善,如在加强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创业扶持、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采取了新的举措,以更好地发挥自主择业政策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中的重要作用,激励广大军队转业干部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
2 R7 l% }! G9 F. U0 x+ j! z政策意义与影响2 d" E& D( R6 E1 H$ S- c
对军队的意义:军队自主择业政策为军队干部退役提供了更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拓宽军队干部的退役安置渠道,促进军队干部的合理流动,优化军队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军队的生机与活力,对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G4 ?8 s' a+ H5 H8 H- q
对社会的意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带着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进入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推动国家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同时,这一政策也减轻了地方政府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面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安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m: s( k I2 |- }8 ^2 v对个人的意义:给予了军队转业干部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特长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就业创业方向,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和职业发展,在新的领域继续发挥优势,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军队自主择业政策是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的一项重要安置政策,以下是其主要内容1:
+ ~' y" }( K9 L$ N: X+ ?- K适用条件
2 V9 b* W* F. J0 o: E. `! ^积极条件:担任师级、团级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 20 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L* s! |$ Y1 S ~1 W消极条件:不符合转业条件的,同样不符合自主择业条件,包括超龄、伤残和患病、犯有错误等情况。
4 x" |$ @. m& v补贴待遇
. q1 K0 m" L' U* g. {- r4 c: G退役金计发:以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 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 20 年以上的,从第 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1%。7 m7 ?5 Z1 `, x
增发退役金情况 Y2 F7 s/ K$ J" r; ]0 x4 y
荣立战功: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 e9 M1 G' R" v+ c( \8 c+ z T. q, [6 X特殊工作经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按各项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0 V% |4 p2 _
其他待遇
- M7 B: Y7 P2 O- j税收优惠: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6 S7 n4 K7 M4 a Q& ]% s+ D: g& y" D" s
差额补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7 B: P& D5 k: ]: g, l/ D
工作后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 p8 M9 V# H( L5 F
其他相关政策
( u9 |; M3 G$ |, F6 P- J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P4 L; D' n& |' V( H9 v8 N住房补贴: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 1 月 1 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5 K' e( V* {5 e6 a- y3 ~4 D医疗保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未被录用聘用期间,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自主择业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一些变化:, K! D0 P4 T; Z
资格条件方面
0 \" W! Z6 {! {( }8 W起始规定:2001 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 20 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0 p7 d& `# X
后续调整: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为担任师级、团级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 20 年的转业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 t- z# f% ]9 G: v% B4 |* x' i待遇保障方面- i' Z' @8 |4 U6 `$ z
退役金构成调整:2009 年 7 月 1 日起,参照军队现身军官工资结构,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2 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 4 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1 E3 Z4 Y/ f- z! n$ w& e; \退役金增长机制明确:2004 年 4 月,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下发《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2004〕2 号),明确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增长机制等相关事宜,使退役金增长有了制度保障。" W& G8 q, }) Q6 G+ D/ m: ?& s
管理服务方面! h6 ^- i2 [0 v! ~8 z- y
党组织关系管理加强:2004 年 3 月,中组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 号),强调了自主择业军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档案移交和管理教育等事宜。
) r1 N7 u/ z2 Y. y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从 2001 年到 2003 年,建立了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服务体系。2004-2017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完善了定期联系、走访慰问、年度登记、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帮扶等日常管理服务制度。% T3 V6 A6 ?6 Y4 M1 T* Y- `- ~9 `
政策整体转变
! t6 {( X! c* t K! x* V! O政策终结:2021 年《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军队干部自主择业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