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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5 1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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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政干字第286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党中央、国务
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移交政府安
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干部家属、遗属的医疗费用,由军队退休干部
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制定。其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安置管理部门对已经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要统一进行核
实确定。“无经济收入”是指个人没有任何劳动报酬来源,生活费用完全依靠军队退休干部
负担,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国家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主要包括:随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
府安置的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含安置后再婚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满18周岁,经鉴
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子女;经原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批准随军供养
的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报
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由部队师级
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后向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安置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手续。
三、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
(一)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
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
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二)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
退休费。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生活补助
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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