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关于转业干部滞留的两个重要文件
3 ~" N2 l% S3 H7 M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 号文件) 8 j* V1 Q- X! L: F, ~7 G
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原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文件)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在今后离队办理供给关系接续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干部部门认真填写《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其中,在生活费供应情况栏,待遇项目和金额仍按离队时的供应项目和实际发放数额填写;在补充说明栏,要注明“由于特殊原因,该同志未参加XX年工资调整,若按其职务、军衔、军龄工资档次和现行军队工资标准套算,同职级现役军人的基本工资为XX元,其中:职务工资XX元(X职X档)”,军衔工资XX元(X衔X档)”,军龄工资XX元(军龄X年)”。转业费(含自主择业补助费),仍按本人工资档次和下达退役命令时的军队工资标准计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期间,如果赶上部队工资调整是不能参加调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遇到这种情况后, 三、滞留期间不作为军龄的依据 依据2019年3月,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传〔2019〕6号),其中规定: 9 }7 |( ]7 f3 [) Q0 E8 A* u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2019年4月1日后待安置及滞留部队时间,不作为自主择业年限条件、退役金军龄增发年限、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年限;
* p* K1 B9 G7 Q* {( m之前待安置及滞留部队时间可计为相关年限,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要在《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备注”栏中,标注首次确定其退役年度时间。 " y) K6 u5 }3 f+ X, X
对于退役士兵而言,服役期满即会下达退役命令,有的单位考虑到有的伤病残士兵可能涉及到国家供养、退休安置等不同方式,在服役期满时未及时下达退役命令,但在认定通过后,会及时依据个人的情况下达相关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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