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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9 1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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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问题必须明确:& y% }0 y, E- F$ d/ y
1、该事业单位,有无总后的批复设立为事业单位的文件?如果有明确为事业单位,那该单位作为事业单位职工是无疑的,其养老经保险待遇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待遇是一致的。如果不是,仅仅是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发放职工工资,那么,移交地方后,只能按照企业退休规定执行。
& A* A) k8 Q' u( \5 h 2、该单位是整体移交,还是人员零散分流?整体移交,那么就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补欠问题,统一按照当地养老保险渠道发放。如果是零散分流,那么,移交时,应当划入一部分资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池子里。如果没有划入,那需要政府贴资或者部队补划。' h! E. `- [4 D4 C# d
3、人社劳动关系代管期间,委托主体是当地政府,还是军队?如果是军队,那么,现在仍旧属于军队遗留人员,可以变更到军队退养所管理,其经费由上级核拨,待遇照军队规定执行。但这涉及到大的政策以及省级退役部门的规定,不是一个市所能定下来的。如果是当地政府,那要看是市级政府,还是区级政府,是谁的,就是应当纳入谁的养老保险系统。这里面,不存在个人斤斤计较的保险发放数的多寡问题。+ }2 l! l$ t8 u# x
总而言之,定性是关键!+ m7 L. c4 |) N2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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