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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3 z% J$ m1 t" F3 ^/ _2 G3 R
2、国转联〔2001〕8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 J+ v( _3 j$ D# p( a3、国转联[2006]1号文件《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十五)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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