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系数的大前提正确了,问题将迎刃而解。
中发【2001】3号文件,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那么现役部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所有项目之和,再加上职务、军衔工资就是个人退役金核发比例系数的大前提。前几次退役金调整基本按照这个前提,但是由于部队津贴补贴项目内容变化,这个大前提是有所折扣,比如工作性津贴,有段时间没有算进来。
三号文件是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根本性文件,所以核定退役金标准不能脱离三号文件,个人系数计算的大前提就是参照现役军官基数的80%起,我想如果回归这个大前提,谁都不会有意见,即维护了中央和国家的权威,也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权益最好的保护。
广大自主择业战友们,我们希望三号文件得到全面落实,一切违背三号文件做法都是不得人心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