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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21年河南省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已有 50 次阅读2022-3-31 09:41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河南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驻豫部队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豫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9.被中央军委和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全省范围内安置。10.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符合河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专业对口单位安置,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直接安置岗位。11.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置。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直管县(市)的,可以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安置。(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或入伍地在郑州市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7.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④因公因战致残。8.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且服役地在郑州市区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郑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郑州市安置。(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郑州市接收安置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直、中央驻郑单位接收安置
1.从省直、中央驻郑单位入伍的;2.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省直或中央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或在省直、中央驻郑企业工作且人事管理权限在省主管部门的;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服役地在郑州市的。(四)师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程序及考核赋分标准
1.分配到河南省安置的师职军队转业干部,与班子调整统筹考虑接收安置,实行量化考核、积分选岗、带编分配、组织决定。2.量化考核积分的考核内容包括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参加作战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情况、学历等5个要素。3.考核要素的计分标准:①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任现职级3年以内的,每满1年计5分;超过3年的,每满1年计2分。②奖励情况计分标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战时立功的,按上一等级计分。奖励情况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③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3分;满10年计7分;满15年计11分;满20年以上计15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④参加作战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情况计分标准。参加作战,1次计5分,累计不超过10分;参加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1次计3分,累计不超过6分。⑤学历计分标准。大专计1分,大学计3分,研究生计5分。4.量化计分截止时间,以军委政治工作部认定的转业时间为准。5.原则上通盘考虑从近年来未接收过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中,轮流排出接收岗位。6.量化考核积分按照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按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参加作战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情况、学历等5个要素的得分高低,依次排序。7.师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量化考核积分排序进行选岗。8.选岗一次完成,中间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待其他同志全部完成选岗后,可从剩余岗位选择。9.鉴于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在移交地方前,已经部队审核确认,量化考核积分时对要求补充档案有关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10.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团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安置办法、程序及考核赋分标准
计划分配的团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对口分类、公开计划、量化评价、依分排序、自主选择、指令分配的程序进行安置。1.对口分类。根据接收单位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专业特点,对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采取量化评价、自主选择的方式安置;对于中央驻豫单位、政法部门(国家安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机要保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可优先选用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采取双向选择、对口安置的方式安置。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等级,区分正团级(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副团级、营级(含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连排级、专业技术9级及以上干部等类别,作为制定分配计划、核定行政编制、分类依分排序的基础。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法官检察官转任条件以及自愿要求到企业工作的,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可直接对口安置,不再参与安置流程。2.公开计划。①制定下达预分计划。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职务等级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行政编制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的规模、专业特点和需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预分计划下达各接收单位。②核定分配计划。接收单位对预分计划进行细化,对使用事业编制的预分计划要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单位名称和单位性质,在规定时间内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审定。③公开分配计划。分配计划审定后,适时公开并通报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3.量化评价。对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进行评价,对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①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依据,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军龄计分标准。军龄每1年计2分。──职务等级计分标准。正团级计68分,副团级计58分;正营级计50分,副营级计44分;正连级计38分,副连级计34分;排级计30分。专业技术7级及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奖励情况计分标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级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奖励情况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5分,超过5年的,每满1年加1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参加教育培训计分满分为5分。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或系国防生毕业后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计1分。量化考核工作严格依据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考核依据。在部队服现役期间的考核要素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时间,其中,滞留且列入下年度计划分配的,其任现职级年限截止到首次滞留当年退出现役时间。教育培训情况计分办法,由接收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教育培训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②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务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评阅试卷的方式进行。考点分别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原则上不设考点。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配合。③综合成绩计算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计计分,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量化考核结果的50%和各科成绩的50%累计计分,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计算完毕后,统一填写《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评价表》,并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本人对量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省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进行联合复议。各项评价结果符合实际,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和本人所在部队共同签字确认。4.依分排序。按照量化评价综合成绩高低,分类依分排序,确定各职务等级人员相应安置资格。量化考核成绩、各科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①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时间长短,②军龄长短,③职务等级高低,④任现职级时间长短的顺序,依次排序。分类依分排序结果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分类依分排序结果确定后,可优先选用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单位,按照公平公正、人岗相适、择优选择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选用军队转业干部。有特殊专业需求或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相关测试的接收单位,可提前测试。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再参加自主选择环节。双向选择未完成的分配计划,纳入依分自主选岗环节。5.自主选择。①自主填报志愿。组织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依分排序确定的安置资格,自主填报《安置单位(岗位)志愿表》(可下选,不可上选)。每人限报1个志愿。②自主参加竞岗。同一分配计划选报志愿人数大于分配计划数的,组织竞岗面试。竞岗面试实行100分制,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接收单位,按照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统一组织。竞岗面试成绩与量化评价综合成绩按7:3的比例计算最终成绩,按最终成绩高低依序确定接收人员。同一分配计划选报志愿人数小于等于分配计划数的,纳入依分自主选岗环节。③依分自主选岗。以上环节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依分排序结果,在相应空余分配计划中依分自主选岗。军队转业干部对自主选定的接收单位签字后,不得更改。依分自主选岗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收单位全程参与,结果予以公示。6.指令分配,保底安置。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程序参加量化评价、自主选择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保底安置,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在相应剩余分配计划中进行指令性分配。不服从指令性分配或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7.定岗定职,兑现待遇。安置流程完毕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及时将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及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应在接收档案10日内,填报《军队转业干部定岗定职情况表》,报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汇总,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报到通知发出30日内,接收单位要安排军队转业干部报到上岗,下达任职通知,办理编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入户手续等,保证各项待遇及时兑现落实。按照豫发〔2016〕24号文件确定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等级时,对滞留人员,其任现职级时间计算截止到首次滞留当年退出现役时间。滞留人员名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部队转业移交部门确认。
二、有关情况说明及特殊要求
1.配偶随军前户口由外地迁入郑州市,且以配偶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为由进郑的转业干部,本人可在郑州市安置,其配偶不得随调安置(配偶随军前,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入郑州市的除外)。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担任正团级职务符合省直管县(市)接收安置条件的,仍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安置;担任副团级职务服役地在省直管县(市)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到省直管县(市)的原所属省辖市或服役地所在省直管县(市)安置。3.对符合郑州市接收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规范程序调剂一定数量的人员到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安置。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4.进省直单位安置的转业干部,在档案中需提供投靠人在省直或中央驻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证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其具体接收安置条件会根据每年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最终以该省(市)军转安置部门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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