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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关于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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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努力推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创新发展,现将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和完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省直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成绩与功绩制积分及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进一步增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程序规范、运行透明,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落实。
二、功绩制积分要素及计分标准
(一)军龄积分。每年计1分(含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收归前在人武部的工作时间,以及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在校学习时间)。
(二)职级积分。正团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60分,副团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55分;正营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50分,副营职45分;正连职40分,副连职35分;排职30分。
专业技术7级以上60分,8级57分,9级52分。
(三)任职年限积分。每年计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立功受奖积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1次一等功的计30分;荣立1次二等功的计10分;荣立1次三等功的计2分。立功计分可累加计算,但不能超过上一功等积分。
(五)地区和岗位积分。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满5年计2分。边远艰苦地区的范围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学历积分。按本人取得的最高学历计分。本科学历计1分,硕士研究生计2分,博士研究生计3分。
三、考试内容
省直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内容为招录公务员考试规定的《申论》,主要测查军队转业干部的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方案策划、论证表述等能力要素。
考务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命题、评卷事宜委托考试工作机构负责。
四、综合计分办法
(一)团职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9级以上干部),按功绩制积分的70%和考试成绩的30%综合计分。
(二)营职以下干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按功绩制积分的40%和考试成绩的60%综合计分。
(三)功绩制积分和闭卷考试满分均为150分。
五、考录比例
按照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当年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在为师职军队转业干部和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预留后,其余的用于当年度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中:
(一)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8级以上干部)的考录比例为75%,但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超过当年为省直机关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40%。
(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9级干部)的考录比例为50%,但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超过当年为省直机关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30%。
(三)剩余的行政编制用于考录的营职以下干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
六、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等5个政法部门考试考核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与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同步进行。考录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其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安置。
七、未被考试考核选录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指令性安置计划在省直事业单位或中央驻郑单位安置。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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