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军转网 返回首页

兴宁市军转干部的个人空间 https://www.junzhuan.com/?427014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军转干部政策问答第89例到100例(共100例)

热度 2已有 471 次阅读2012-1-9 01:11 |个人分类:日记| 个体经营, 企业

89、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复     员


90、国家对军队干部选择或确定复员有何规定?
 军队干部复员对象是: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置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4 _! I$ W) a( Q2 R* F% y1 c
    凡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装入本人档案。
91、国家对复员干部安置地点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S) x& ~! M4 w% c4 C
  
92、复员干部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落农村户口?* Z# u3 i# R+ l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安置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3 Y. H: |+ I( E  y9 N
7
93、复员干部的复员费如何计算?
  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76号文件规定,自愿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t& D3 R, \7 M# i4 b; E# c- T
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lO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 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1 Y3 H# s& W; `7 J
94、复员干部领取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有哪些规定?& W+ F: B" q! E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其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应核定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并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证明,在其退还军产住房时发给个人。; s' b+ Y) c4 b+ L% e$ ^8 m  X+ g
8
95、复员干部档案移交和离队报到工作有哪些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按时完成军队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规定时间发出报到通知并做好接收军队复员干部工作。军队复员干部报到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束。. m' _' I4 [& z1 U4    军队复员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由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介绍其到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并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民政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r* f7 J! l4 e6 z! d' `* Y, H
96、复员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责任有哪些规定?9 ?, W, o' n0 q9 U" }$ w# m" j& `8 r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配专人负责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等,未就业期间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后由所在单位负责。
97、复员干部的住房有哪些规定?9 d, g: y7 k+ H4 B, b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安置地政府应当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予以解决;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建房的有关待遇。
98、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有哪些?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军龄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 ^- s' F6 K0 m' ^' i& d0 h
(
99、复员干部发生问题在处理责任区分上有哪些规定?
  民发[2003] 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g( _8 G# P  Z7 d- S. P
100、对违犯军纪被取消干部身份人员安置有哪些规定?. W- E; ?; J, V* `. C
    民发[2003] 105号文件规定,违犯军纪被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役处理的人员,列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 [3 G+ L6 {* ?& W6 G
7 c6 R, {, S9 K. y7 l: Z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福运生 2012-1-9 09:07
  
回复 东北吾人 2012-1-9 10:14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立即注册

x 关闭

x 关闭


QQ|新手帮助|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版主中心|军转网 ( 沪ICP备15047659号-3 )

GMT+8, 2025-5-2 20:24 , Processed in 0.128291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8-2013 Design: Comiis.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