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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 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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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u+ J8 H$ F《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周年以上,但女方在二十八岁以上的及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除外):
( f, m1 N: ?' h* Y- v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R; D; }2 L2 W' N. v! d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0 j- x1 c% Q6 h) d) U0 R% e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 g+ g( I, [: K& y2 f. `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6 ^+ |0 O1 M( R5 g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且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Q4 F7 e- `! S* B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 l! |( B; e3 F3 r- e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0 _+ y4 i; v4 F7 ~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1 K; u4 R- l+ O6 C1 C I# z, _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A+ p) T. q, x" }* L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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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浙江的版本,已经实施好多年了。其他省份据我了解也大致雷同,因为我带过好多兵是农村户籍,上面都是有一个姐姐的。朋友说的打胎引产的事情确实发生过,但应该是90年代至少是98年以前的事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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