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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鄯善县六九年命案剖析(之二) X) g! I. V" s4 `$ i-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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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鄯善县公安机关军代表时,经历了下面这起案件,后续的处理工作我们都参与过程,这也是令人难忘的一宗大案。
7 @+ l; G' F- o8 C2 U 罪犯王,男,汉族,年龄54岁,本县农民。
F5 X" ^7 T$ ^* W 案由:九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罪犯王沉天黑,拿着一个布袋偷偷溜进生产队的玉米田里行窃,掰着队里的玉米装到自己的布袋里,队里看玉米的执勤民兵张伟听到有声响,就打着手电筒过来查看,当光亮照到王脸上时,王慌了,扛着装有半袋玉米棒的布袋就跑,张伟紧跟后面追了上来,王一看不好,就想把玉米棒扔下逃走时,张伟一手抓住了王的后衣领不放。
1 P8 h( L& l- R5 i3 \ 王就向张伟求饶,张说:“你这个懒虫,也不是第一次来偷队里的庄稼,今天你必须和我一块到队里,听后处理”,王这时恼羞成怒,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张伟头上砸去,张伟躲闪不及,被砸晕倒在地上。+ x% @& N" D3 @5 G' g4 Z$ F
王一看出了大事,再看看周围没人,也怕张醒来后是认识自己的,就又连续向张头上砸了五六下,看着张伟不动了,就赶快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死亡。
: Q0 j1 V0 @1 l. x3 M7 q 案件定性:王,偷盗生产队财产被发现,故意杀人,手段恶劣极其残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军事接管领导小组”与刑侦股联席会议研究,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死刑,待批准后执行死刑。(此案子正赶上毛主席最新批示“要保护犯人”),公安厅对王批示为死缓,公开宣判大会那天,当地群众得知这一消息,集体聚会强烈不满该批示,只好将王留在拘留所,不参加宣判大会。【无独有偶,县中队四川籍班长(现役)刘永私自将犯人提出进行轮流殴打,致使人犯王脑出血死亡,给于刘永警告处分,复原回乡)。* L. m$ c9 t. {3 M1 ~8 u
该案警示:公安厅片面理解毛主席批示,从轻下批案文,酿成不良后果 。! c+ U+ b0 u, q/ S5 |( {4 x" K
武装部对县中队平时的纪律教育不严格,造成人犯非正常死亡,县中队的执勤班平时纪律涣散,思想教育不到位也是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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