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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沙68

[政策交流] 建议《退役军人保障法》二审中删除逐月安置的表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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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8 19:35:0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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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08: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取消**,这个**心思太坏,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 T) i0 v! ]8 _- w( |* D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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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09: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部门如果不取消,早晚还会出幺蛾子的,有句话叫忘我之心不死,说的就是这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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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09: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极普通的百姓都懂一个简单的理,不管怎么改总得向好改,不给糖吃也行总不能反手棒呵吧?谁还敢跟你走!不管什么法总得有理有据、让人觉得是这么个理吧?总不能说改就是4.14篡改算计、克扣、系数、合并使这些下三烂、见不得人的阴招啊?总不能一夜之间把自主人几十年为党为国为军奋斗的身份都改没了吧?还奢淡其它保障?骗鬼去吧!- h! S9 Y9 N% i' w' {; w' I' [( ]
    受人肃然起敬的是良法,众遵拥护,希望退保法是良法!反之退保法就是恶法、害人乱国乱军之法,没有生命力、不得人心、众必摧之。
( O3 e7 u/ ^1 v7 d0 O    从目前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出,褪步迫于意见大的压力明面上二审装目作样、不关痛痒的“优待证”式小修改,又愚弄式表面明确了离退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但暗藏的整惩后手更是变本加厉、暗藏更深的大杀机(企图自欺欺人的愚弄退役军人看不出来)。, B$ N" ~+ y4 ]; ?' K4 @& d
    在待遇上和离退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玩弄文字游戏格局,这是在给离退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埋大雷。为何不直接表述: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保障,仍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政策规定保障执行?而要表述为:按照国务院(退、财两步代表了国字)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后两步代表了军字)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才是重大,杀机大!也就是说(国字两步、军字两步)偷梁换柱上升到了法(尚方宝剑)和最高(权力)。% F0 G& B. [2 j; c4 Z) b! R8 }
    具体讲,离退休具体按什么我们不清楚,对自主择业的是按中字〈2001〉3号等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待遇?还是按退字(2020)21号通知及以后相关文件继续执行打折系数?明显用意在后者。为何要去掉**中央?这就表明要废止中字头的3号、13号等对自主人有利的中字护身符。尽管没敢明确已废,但废止的实际操作正在暗暗推进中(大家弄不明白的为何腿145面对热意不回不理?原因在此),414强推就是露齿的例证,且这个保障法在努力为4·14正名及以后的“坑”穿上依法办事的合法外衣,用心极其险恶!去掉了自主人选择时的护身符意味着什么?删除了明的惩处、步步操弄暗的取消待遇!大坑啊。; O5 w9 K2 C' j
    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暗示着以后就是要按照(具体执行的国字代表退、财两步和军字代表政、后两步)的随机随意规定办了,且出的这些规定就是法和最高权力,反对也无用。之后正式通过的保障法及配套文件必将体现之险恶,可以试目以待!
+ n: X* t, x" \    所以,所有自主人必须全力继续作业、抗争到底。否则,只能任奸人宰割,对不起贡献出的青春热血和职位,更对不起党、对不起我们誓死保卫的祖国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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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09: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一部保障落实退役军人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权益的法律,并不是包罗万象的涉军法。而应该着重在如何保障方面做文章,要把保障的具体措施细化,可操作性。而退役军人的待遇因不同的安置和退役方式不同,因此不可能在本法中规定,也不应该在本法中规定。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军人(尤其是干部)退役安置方式经过了无数次变更,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完全固定的退役方式,如何在本法中给与确定呢!$ N+ o5 E. c" A) Z$ r2 c9 v# v
       自主择业转业方式是目前来说对军队、地方和退役军人本人都是最好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对中级军官。从军队来说,自主择业方式出来以后,每年安排转业工作也比较好做,从未出现因不愿转业而闹矛盾的显现,而很多现役的也应为可以服役到一定年限就可以选择自主而安心服役。另外军队也不需要对很多师团职干部进行退休再移交,而自主择业干部本身就比同级别军休干部工资要低5%,这也为国家节省了不少经费。同样,对于地方来说也是有利的,因为也不会每年因要安排大量师团级别的干部职位而压力太大,也不要为了接受军转退休干部还要另外建干休所等。显然是一个对军地都是双赢的军队干部退役安置方式。而对退役军官本人来说也是满意的,从二十年的实践中,我们自主群体是最稳定的退役军人,也是最支持国家和军队改革的群体。
% }2 `$ }3 X0 a  R8 O3 u$ B       但从414之后,自主干部群体有可能成为一个最不稳定的群体,这是因为退一步人为制造打压和诬陷自主干部,故意曲解3号文件内涵,擅自改变自主干部的待遇和地位。其做法不仅违法而且动机十分可疑?+ F. }1 `1 b: K% n8 Z
       一个拥有30万退役干部的群体,原本最稳定的退役军人群体,本来可以成为我国最好的招兵广告,可以成为最好的为军队长期服役榜样,现在可能正好相反了。这就是退一步所要的结果吗?这就是退一步成立以来为我们军队建设做出的最大“成绩”? ; T; i3 p/ `5 C  M" ]
       《退役军人保障法》本该是一部专门以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待遇的法律,但一审草案尽然把它写成了一部对退役军人管理和惩戒法,真正的保障内容都是些口号式条款,根本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的。这到底是退一步法律素质低下?还是故意为以后不作为或乱作为进行开脱,或甚至利用退役军人安置寻租、受贿埋下伏笔?
% a* O) v7 j( u; L, w         《退役军人保障法》在一审中引起广大退役军人不满的地方就是在里面提出了“逐月”退役方式,这是一个概念含糊,外延不清的概念。逐月领取薪水都可成为“逐月”吗?退役军人群体中,军休干部、自主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的退役军人等等都是逐月领取薪水的,难道都是逐月退役军人吗?更何况,逐月方式退役根本就没有在以往的军队退役中实行过,其利弊也不**,如果冒然将其写入法律这是十分不严谨的。由于概念模糊,让人产生很多联想,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我想问一下,提出这个概念的人你有没有当过兵?你怎么就那么自信的认为“逐月”退役方式就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呢?( f1 c' x8 x$ o% p2 t
9 P7 n, F2 N# u6 G          因此,我建议,在这部专门用来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待遇的保障法里面,删除有关“逐月”的表述。而以不折不扣落实和保障退役军人相关待遇和权益来表述。退役军人的具体待遇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 i. z, P' O9 Z! p& \         最后,我希望《退役军人保障法》应该成为一部把退役军人群体真正作为保障和服务对象,同时又是对保障机构的部门和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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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owth: 13765

发表于 2020-10-19 09: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冒出一个”逐月“?它是哪个部门制定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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