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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0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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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0-12-9 03:04 编辑 7 T6 o3 }' u0 z% Q3 _&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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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类似层主这种现象的原因,一般有二个: ) Y* c( K ?9 K7 E
一个是编制系统在控制消化超编工作中,采取了一个措施,即对超编单位采取无空额不纳编,新进人员排队纳编的做法。这个措施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扩大化,也把明文规定“必须有编制保障”、“允许超编接收”的军转干部也搞进了这个“排队纳编”的序列。实践中,即使纳入排队列编的范围,如果军转、组织人社、编制三家协调得好,所供转业岗位确定的时候,就能回避掉这类问题。编制部门机械,军转部门“一分了之”,甚至气也不通就强压下去(当然往往也是郁闷地赌气,或者是口含天宪般地牛气),当然就会出现这个问题。但不管怎么说,根子还是在编制部门那个实名制督查制度上。这种情况的解决,最有力的办法,就是直接向编委主任(一般是当地党委书记)反映,由其敦促纠正!
8 v6 H7 e3 H p9 r 第二个原因,就是现在的机关工资业务人员不专业,特别是软件替代套改工资后,工资政策往往就丢到“外国西”去了。对于机关公职人员,无论是否办妥纳编手续,报到后,都要支付工资或者工资性生活费。工资支付的起点必须与部队供养关系转接月和下一月起计发。这个与纳编手续其实是二个并行的操作,对于个人,其实根本就不用去管何时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也就是说,不须由个人承担组织间协调导致的责任。至于有些地方,会有财政部门以纳编凭证为理由,不给纳入单位工资预算的障碍,这个实践中,一般解释清楚也不是不可以变通的,用其他科目支付就是技术性变通的一种。但不管怎么说,薪酬关系与部队供养关系无缝对接是最基本的原则,既是安置纪律,也是工资纪律,还是个人合法的收入权利,对这种情况,不能等靠要,该诉求的必须诉求。对于因某年工资套改政策需要明确而引起的工资执行标准的迟滞,迟滞期间的应当计发不低于比照工资标准的80%的生活费,这个是任何编制财政部门都没有理由限制的。 从体制关系上说,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是二条并行的条线管理,编制部门的实名制只是对单位人事关系的一种部门层面的介入,本质上只是具备统计和监督意义。公务员的登记与工资发放属于组织人事管理的范畴。组织人事部门只要确认了,他就是合法合规的。至于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是否违反了编制管理规定,那是他们二家扯皮的事,与个人无关的。一句话,组织原因造成的问题,个人无义务承担。/ Y) v L- H9 f+ W; T Z
当然,假如是因为个人通过某种不合适的办法,促使个别部门强行闯关,那是另外一说了。; A, u4 u6 i6 i# @- H8 [+ s! `, r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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