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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保障] 《退役军人保障法》普法宣讲稿(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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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09: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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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普法宣讲稿
(第一版)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由来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3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王勇原文如下:(六)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是我国退役军人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退役军人管理和服务保障奠定了坚实组织机构基础。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2018年4月27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全社会包括广大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共同关注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终于颁布**。这是新时代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我国退役军人工作专项国家立法的空白,也是我国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三)形成草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中央确定的立法任务,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军委机关成立了起草工作机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系统梳理现行政策法规,分析各界研究成果和意见建议,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退役军人工作立法经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落实中央有关文件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积极指导下,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形成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
2020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初次审议后,于622日至721日期间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退役军人对这部法律草案高度关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132845网民提出的82068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群众书面来信20723。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一些关于修改完善草案的群众来信。法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并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主要是完善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保障法的特色;二是加大保障力度;三是具体化一些保障措施


(四)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习近平同志签署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和保障的是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化军为民”这个过程和环节的合法权益。该法从表面上看是维护广大退役军人的个人权益,实质上却是建设强大国防、一流军队这一国家利益,它能够让退役军人安居乐业,让现役军人安心、尽心,鼓舞的是全军的士气。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是一部刚性的、完全能够得到落实的、管用的法律。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体现的原则和导向


(一)立法原则
优先优厚原则充分考量与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适应性,确保让退役军人融入社会时有相对优先的机会、相对优厚的待遇
实行分类规制退役军人种类多,在坚持总体原则一致的条件下,不同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需要有不同的保障措施,确保每一类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相关权益法定化、合理化
普惠+特惠的双层保障体系将普惠性制度安排与特惠性制度安排有机融合,才能在维护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完整、结构有序的条件下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团结
物质待遇、服务保障与精神褒奖三结合一个完整的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应当包括相对优厚的物质待遇、优先满足基本需要的服务保障、能够提升社会声誉的精神褒奖三大组成部分。


立法导向
1.保障导向
草案二审稿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同时,明确或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三是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五是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享受旅游等优待。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2.荣誉导向
《保障法》首先点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保障法》增加规定: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二等功列入地方志
3.贡献导向
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的基本原则。树立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同时,在退役安置、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荣誉激励等方面分别做了规定。
4.参战导向
《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标准,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将参战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同时规定,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5.帮扶导向
《保障法》规定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退役军人特有的优待、困难帮扶援助等,保障法做了专门规定,重点、导向更加突出。


三、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主体、客体、法律关系


(一)保障法的内容
包含10章85条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十一部分。第一章总则,明确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第二章移交接收,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第三章退役安置,明确分类安置方式和保障措施完善退役军人安置配套制度第四章就业创业,创新教育培训举措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措施第六章抚恤优待,加大优待帮扶力度第七章褒扬激励,强化褒扬激励制度功能第八章服务管理,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第十章,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套。
基本含盖了退役军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荣誉、待遇、就业、医疗、住房、出行、服务等。


(二)退役军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简称:人民解放军、解放军,英文:People's Liberation Army of China,英文缩写:PL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武警部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平时担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战时担负配合常备军作战、独立作战、为常备军作战提供战斗勤务保障以及补充兵员等任务。
第一次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称谓:出现在1946年。1948111日中央军委作出《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团以上各部队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高军事机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由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和联勤保障部队等军兵种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总人数约200万人,2018年中国的国防军费为11069.51亿元人民币,占GDP比例约1.3%
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爆发,打响了反对**反动派的第一枪,是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创建人民军队的开始。8月1日因此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纪念日。
  1.军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2.士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3.义务兵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四、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特点
(一)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二是完善工作程序。明确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报到,并对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二)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
一是完善安置方式。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对退役军人予以妥善安置。二是加强安置保障。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三是树立鲜明的安置导向。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
(三)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一是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有关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二是完善教育优惠政策。高等学校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    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国家依托相关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四)加大了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就业支持。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二是拓宽就业渠道。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三是加大创业支持力度。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融资优惠政策。
(五) 加大优待和褒扬力度
答:一是明确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二是合理确定优待范围。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和旅游、帮扶援助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三是强化荣誉激励。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战退役军人等符合条件的,名录和事迹编入地方志。
(六)进一步完善服务管理制度
答:一是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二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管理。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三是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四是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五、退役军人的救济途径
(一)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执干戈以卫社稷,军队因使命而存在。军队是国家的,全社会都在收到国家的保护,而一支强大的军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保障 ,因此,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财政对军队建设负有直接的责任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要求全国各地统一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在哪里都享受一模一样的待遇,客观上还很难做到。但一定要明确,在解决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如何能够让我们的退役军人享受到更加公平的保障,指望地方财政恐怕是不太合适的。退役军人保障是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这个定性不能因地区发展不平衡被扭曲。
在制度建设与现实操作中,要以公平统一为目标,适度兼顾地区差异。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应当区分情况: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已有全国统一制度安排的要执行全国标准;对退役军人享受公共服务还没有全国统一规定的,应由国家制定基本的标准,允许各地在基本标准之上做加法,但绝不能做减法;最后,中央财政要有足够的投入、承担更大的责任,避免地区之间的差距太大,以早日实现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公平统一的目标。
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因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不是只是政府来给他优先优厚的保障,因为社会各界,没有社会各界的参与,这个优先优厚的待遇它也很难兑现。比如,我们的优待因为现在很多公共设施有的是国家,有的是地方的,有的甚至是企业办的,甚至有的是民间的,如果说你不是社会各界都动员起来,这个优待措施就有可能是打折扣的
(二)退役军人有问题找谁?
1.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因此,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一般是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比如,人事档案移交。
2.公安机关:要去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口登记。
3.社保机关: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三)一般问题处理
1.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次立法写入了这一条,其实是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增加了一个兜底性保障。
【这是保障法一个法律宣讲的完整版,不一定完整,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具体案例、和观众互动等,还是需要临场发挥),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联系邮箱:luyuan202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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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21: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楼主这个出处在哪?是官方的宣讲稿吗,想深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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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11: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看如何落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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