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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7 0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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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 E6 \1 O9 h( y6 W 省级以下可以这么粗略地理解:
( O- F$ U0 k. Z$ H6 G( K; W1 r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所属机关各部门、特定的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工商联机关;法检两院机关及特定的直属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其中,公安、司法行政机构、法检两院使用行政编制大类中的政法专项编制。# p' ~% e' c ^
机构性质明确为事业单位的机构、部分非事业单位但仍已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机关和机构,均使用事业编制。其中,经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机关批准参照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编制性质仍为事业编制,编制管理措施与普通事业机构有所区别,实际形成一种俗称为“参公编制”的称谓。在机构称谓上,参公单位称参公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称普通事业单位。只使用事业编制,不明确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属于特殊形态,照该组织和机构的法定性质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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