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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们,根据3号等相关文件,我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该享受择业地相应公务员同等待遇,即“四项保障”:住房提租补贴、取暖费、医保和计划生育。我们这里前三项都基本落实到位了,可最后一项“公务员60岁退休后享受退休金5%的独生子女费”,一直没有落实到位。前些天战友们就这个问题找了退役局、信访办及市政府,市政府的态度比较明确,该给的必须要给到位,可是当地退役局却说我们对文件理解有误,不该享受这项待遇!现市府要求退役局给出局面答复,事情如此就僵在了这里。
4 d5 i; E4 r# u+ J q/ Y. @关于退休后能否享受这5%的独生子女费的问题,战友们你们那里落实了没有?如落实了,是如何落实的?请大家说一下,我们好做个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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