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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军休人员去世后抚恤优待构成之“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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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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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休人员的丧葬费是以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副大军区职以上的军休人员为生前15个月的退休生活费,正军职以下军休人员为生前12个月的退休生活费。领报丧葬费的退休生活费基数包括:基本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
丧葬费实行包干管理,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余部分可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休人员因病死亡的,还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牺牲病故军休人员的遗属死亡后,按照相应标准发给丧葬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休人员遗属、病故人员遗属死亡的,发给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军休人员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人员的随军遗属死亡后,一次性发放生前6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给大家简化一下:
1.按军休人员逝世当月工资基数计发,当月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领报丧葬费的退休生活费基数包括:基本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和地区津贴。
2.军休人员逝世丧葬费包括悼念活动、遗体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管理,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余部分可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休人员因病死亡的,还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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