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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园地] 暴走团叉车“护卫”:只会引来更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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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1: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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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侵占道路、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这样的“暴走团”继续走下去,无异于将自己的支持者推向反对的一方,让那些欲给他们辩驳几句的人,都不知道该如何张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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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_+ I+ N* O) a" n& E+ I       前几日,临沂的一辆出租车撞入在马路上晨跑健身的“暴走团”队伍,造成一死两伤,涉事女性司机被刑事拘留。据媒体报道,7月13日晚,同属该暴走协会的另外一支暴走队装备升级,80多人拿着荧光棒,身贴反光条,伴随着昂扬的音乐,在马路上“暴走”。一辆叉车插着队旗,缓缓跟在队尾“护卫”。; Q7 o1 @2 I1 Z*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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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天来,面对熊熊舆情,临沂“暴走团”显然已经被驾到了舆论的烧烤架上,反复炙烤。有人指责“暴走团”成员不守规则,被撞不委屈;有人批评老年人的健身方式,口气不无嘲讽,就连被撞团队的工作人员也坦言“社会上对老年人不够宽容”……忽然经历过这么多指责、压力,“暴走团”成员心里也许很委屈、很压抑。4 B! a* j2 ?. {5 K,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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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为友队成员出口气,或是想证明一下自己的生活方式,这本无可厚非。不过,这支暴走队维权与“反击”质疑者的方式,看上去并不“高明”。手持荧光棒、身贴反光条,队伍后面有叉车“护卫”——表面看来,“暴走团”上路的安全系数增加了;可实际上呢,却扩大了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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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视频可以看出,晚间马路上人流涌动,汽车、摩托车熙来攘往;“暴走团”成员虽然是在非机动车道上锻炼,但鉴于队伍“庞大”,他们早已走到了机动车道……这样的环境下,比起发生事故那天清晨,更易发生交通事故。不管对司机来说,还是对“暴走团”成员来讲,都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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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叉车”压阵,更不合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有上牌照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而叉车不能领取机动车辆牌照;另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9条第8款规定和特种设备目录,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车辆,是不允许在场(厂)外道路上行驶的。因此,给“暴走团”护卫的叉车,压根就不该出现在马路上。有知情者透露,这支暴走团是山鹰第32队,该分队的队长就做叉车出租生意。真希望这些“暴走团”成员,不要被别人利用,成了人家做广告的棋子。  b* Q' t! D0 l- y: H, [+ l4 f4 w

/ q+ S& R% J" M$ }      “暴走团”队伍被撞之后,置于各种压力之下,成员们可能太想证明自己的生活方式、运动方式了,有点病急乱投医,但他们似乎不得“法门”。将自己与司机置于更大的安全隐患之下、随意侵占道路、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这样的“暴走团”,想的只是自己能否继续锻炼的权益,忘记的却是公众的利益,遗失的是对法律的敬畏。继续走下去,还有多少人会同情他们?这也无异于将自己的支持者推向反对的一方,让那些欲给他们辩驳几句的人,都不知道该如何张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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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走团”装备升级,民众的质疑情绪肯定也会“升级”。在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的关于“暴走团”的调查中,已经有46.4%的受访者明确反对“暴走团”,认为他们不讲规则且扰民。而在临沂“暴走团”再次升级上路之后,某网站该新闻后已经有近20万人参与了评论,留言区几乎一边倒地在质疑这些成员的做法。可以想见,未来“暴走团”上路会面临更大压力。而民众对噪音、占道的忍耐终究是有限度的,舆论僵持下去,“暴走团”的处境可以想见。6 x) c1 l8 ~% e, y* w/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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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运动无处不在,但马路显然不是大规模群众运动的合适场所。事实上,“暴走团”引发争议的终极问题不在安全与否,也不在于年轻人与中老年人的运动方式不同,而在于民众健身强体、体育锻炼的热情日益增高,而小区、社区中的体育场所与设施却往往少得可怜,城市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这才是“暴走团”上路引发争议后,最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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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5 11: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经常开车,偶尔开夜车。天黑时开车,司机的视线有限,不容易看清路面情况。路上的车比较容易看到,因为看着车灯,并且也知道车的大小,速度也能推测。如果是行人,即使有反光设备,开车人远远看到一片,很难确定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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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3: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暴走团叉车“护卫”:只会引来更多质疑。。。。哎哟。哎哟占用公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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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3: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动健身方式和路线很多,可以考虑公园、各种生态湿地之类的地方,毕竟这些地方很少有机动车往来,相对安全系数高。虽然你们是走在非机动车道上,但你们把“非机动车道”给占了,然后“电瓶车”、“自行车”自然因为他们的占道只能借道“机动车道”了,请问,要是因此而产生车祸,这些“暴走团”会负责么?他们能负得起责么?
! @8 F( F' L/ Q3 F1 A: W5 O如果“暴走团”的成员有军属,是否还会由军方派出警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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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7: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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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所具有的一种逆反心态,你不是不让吗、你不是要撞我吗,我把自己装备起来,走给你看,看你怎么办?
) N* H/ _9 A" F% m1 s+ P殊不知,这是有为法律、有为公德的,队伍的管理者要负法律责任。这个时候,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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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9 ~8 U+ x# f9 }# j0 e2 q7 k- k公路的字面含义是公用之路,并不拒绝人的行走。但现代,公路一般会被理解为汽车之路,大部分的作用已经被汽车代替了。老百姓随口也会叫"马路",但现在基本上已经看不见马在路上走了。$ {: O; M5 Z3 P7 g; ?$ N
公路一般会分级别(高速公路除外),但都会分出人行步道和汽车道,而公路的大部分路面都划给了汽车使用,而人行步道只占公路的很小的面积,由此也可以看出现代化公路的使用对象。, l. p: P$ W#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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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闻里说的大众人群长时间地占用公路是不可取的,是应该被制止的。因为,这样下去,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证,还会影响汽车的正常行驶,很难保证不会再出事故。严格的说,这是在健身?还是在有意的破坏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那?就是在拿普通群众的生命在开玩笑。- S1 B  r" g5 f$ n. G6 }2 C&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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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发表于 2017-7-15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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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21: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依法治国,就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能搞变通,搞特殊,搞例外,特别不能搞法不责众,下不为例。暴走团气势汹汹,横行霸道,打着全民健身旗号,不顾媒体和交管部门多次善意规劝,挑战社会,挑战法律,不能光约谈了事。对暴走团的组织者,应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此外,这种暴走团的成立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为非法组织?都应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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