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在
https://www.junzhua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71765
整理一下,把涉及退役金的内容单独拎出来,加上了自己的评论。
如果还嫌长不看,那么再简单讲,2001年一个中发3号启下,2016年一个中发13号呈上,
3号文件一开始就有规定模糊的地方。而2001到2016年间全是国转联的文件,从
单独设置“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以及
现役很多津贴补贴不计入退役金开始,就在温水煮青蛙,离3号文件越来越远!
说实话我仔细看后非常沮丧。只怪当年愚蠢,就奔着80%,没上网扒拉这些文件。
现在唯一能做的,可能只是寄希望于法律上的契约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利益保护这两条基本原则了。
如果这都不行,就只能下半生告诫亲朋好友、周围熟人莫趟浑水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 注意,这里只规定了转业初拿多少,并没有说以后一直保持80%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 增发标准很模糊,而且是比照的军退,我当年傻乎乎以为一直能对应现役呢,而且这种提法本身就有很大漏洞,会造成同一职级,现役增资后后自主拿到的更多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 开始拿“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做文章了
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
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
一、月退役金的计发标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的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军龄满18、19年营职或相应专业技术等级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按78%、79%)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即: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或78%、79%+增发%)+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其中,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行的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
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基层岗位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
- 违反3号文件,这些难道不是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吗?
三、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按月随退役金发放。生活性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 单独设置“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与现役脱钩
《关于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9〕9号)
二、调整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
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 继续改公式,直到改得面目全非,非财务专业的人看得云里雾里
三、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房租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四)地区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六、有关问题的**
(一)2009年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仍按现行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定。其中,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调整规范为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退役金核定后,此项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4项。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
- 同上,违反3号文件
(二)调整规范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津贴补贴项目,均以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按月发放。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国转联〔2012〕2号)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详见《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标准表》。
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军队建立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不列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
- 同上,违反3号文件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9%、78%的比例计发。
- 中发的估计都不知道国转联具体干了些什么,可能以为还跟3号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