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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 市委书记 王树山 书记信箱 2013 第八封
尊敬的市委书记及信箱工作人员:
非常感激您转办通过书记信箱对襄城县人民政府、县委2013年度七次的问政。毕竟襄城县有关部门还回复了。
回复内容如下:“收到来信后,襄城县粮食购销服务中心党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对反映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查和落实,经调查,自2008年至今您因工伤经与所在单位达成协议,不上班在家休息,每月发放生活费(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今年的标准为1100元/月),并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 目前,十里铺粮所职工工资发至8月底,经再次与粮所沟通落实,您生活费领至2013年元月。您的生活费可直接去十里铺粮所财务部门领取,不需找豫粮集团襄城县负责人”。
不是本人吹毛求疵,就该回复,恳请襄城县大官也关注一下:
其一,为什么避重就轻不谈:国发〔2005〕23号明确规定的,“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你们给我发放过不能按时上岗的“生活费”吗?从来没有!
其二,尊重你们的回复我昨天已经找了所谓的“粮所”甚至“豫粮集团襄城县负责人”,均表示没有钱发放生活费,出乎意料的是还中断我5年社保金。
其三,太监哥,你敢承认针对我的接受安置上合法吗?
没有落实《襄政【1999】48号》第一、四项精神,违反第二项的第二款和第四款的1、2、5、7、8、10条的规定,并没有承担第三项第1、2、3、4条责任;没有落实《许政【1999】34号》第一、四项精神,违背该文件第一项第三款、第二项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的第1、2、7、9、10条。并没有承担第三项第1、2、3、4、5、6、7、8、9条责任;没有落实《豫政【1998】67号》第四条;没有落实《民安发【1998】15》号第六条;没有落实《国发【1998】26号》关于志愿兵部分的规定;没有执行《国发【1998】15号》文件精神及第四条规定;没有执行《豫政【1998】27号》文件精神及第三项第三款规定;没有执行84版、98版《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没有执行《国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没有执行《国发【1994】6号》第五条规定;没有执行《国安【1993】1号》文件精神;没有执行《国发【2005】23号》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没有执行《国发【1993】54号》文件;没有执行《豫政【2006】4号》文件;没有执行《国发【1983】16号》及配套的《参务字第243号》文件。
你敢不敢对违法行为做一辩护让市委书记及信箱工作人员一睹您的文采啊?
所谓的“粮所”是你县政府和接收单位既违法乱纪、又拒绝执行中央文件精神给我强加的违法“实习”工作单位,也正是通过在“实习”单位申请工伤待遇遭遇到的五次诉讼、六次行政复议,才知道转业军人不是临时工身份,才知道同年的转业军人就我一个没有编制,才知道转业军人原来可以有户口,才知道发生工伤单位应当看病而不是趁机开除!
所谓的“因工伤经与所在单位达成协议”你敢刊登出来吗?发生工伤拒绝救助,认定工伤后一打听治疗费用太高并且费用原单位支付,衡量到退休也花不了多少钱,就要求我不上班发工资,并保证不低于最低工资,前提不再看病。作为当事人的信访案件承办人,你痴呆了吗?
“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今年的标准为1100元/月”从哪里来的?为什么把“保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变更为“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同时承诺的粮食局额外补助6000元无工作岗位生活补助费凭什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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