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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Sat
有法可依 有理有据
边军 (2009-11-27 21:38:00)
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一群令各级政府颇为头痛的人众,一批爱党爱国爱人民的老兵,一声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称谓——“企业军转干”。他们互不相识,却同命相怜。他们遍布全国,有百万之众。他们几乎都是共产党员。他们曾经是共和国的卫士、功臣和“最可爱的人”。他们现在是生活在社会底层弱势群体中的“最可怜的人”。他们中不乏有参加过“抗美援朝”以及“对印”、“对越”、“珍宝岛”自卫反击战的老兵。他们中,有的胸前挂满了勋章,有的手捧厚重的证书。他们为了维权而上访、上访、上访。他们的诉求很简单:还我身份!
一、“百万军转干维权”——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国家同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律关系是不能改变的。军官在保卫祖国的岗位上以生命为代价从事国防劳动,为国家尽了义务,为国家和人民创造了安全效益,国家也从军官的国防劳动中享受到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国家与军官构成了法律关系。当国家在享受了权和利益后,对退役军官也必须遵照法律关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一方面通过人大立法,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遵照立法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退役军官安置政策,另一方面,国家责令各级地方政府代国家履行法定义务,“由地方安置管理”具体执行安置政策。地方政府以接受政治任务为名,将部分退役军官委托国有(含集体)企业进行安置,其物质利益转为企业承担。而干部身份“仍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当政府替代国家在履行法律关系和义务过程中,客观上保证了企业军转干部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二字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已不复存在,企业变成了单一的经济组织,原由政府所赋予国有企业的政治任务包括接纳退役军官也就不能再继续执行了,因此,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依照法律关系重新安置企业军转干,以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企业改制后,国家同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消亡,地方政府就应该继续履行义务。正是因为地方政府人为地放弃了国家赋予的责任,时至今日还让企业军转干蒙受不白之冤。显然是违法行为。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从立法、政策、制度等方面来规范军转工作,以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从政策层面上说,有从1952年至2001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发》、《国发》、《中办发》、《国办发》等依上述法律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各项政策的红头文件30多份,按时间先后列举如下,不作摘要:《(1952)政务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国字(1965)333号》、《国发(1975)129号》、《国发(1975)10号》、《国发(1979)18号》、《中发(1980)3号》、《(1980)政联字6号》、《中发(1980)72号》、《国发(1982)24号》、《国发(1983)173号》、《厅发(1983)26号》、《(83)国转办字2号》、《国发((1984)139号》、《中办发(1985)44号》、《国发(1985)135号》、《国发(1986)98号》、《国发(1988)63号》、《国发(1989)52号》、《国发(1990)42号》、《(90)国联字4号》、《国发(1991)29号》、《国发(1992)34号》、《国发(1993)36号》、《国发(1994)18号》、《中办发(1995)5号》、《国发(1995)19号》、《国办发(1996)13号》、《国办发(1997)12号》、《中发(1998)7号》、《中办发(2000)10号》、《中发(2001)3号》等。
将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有关针对退役军官的条款归纳起来,大体有十个方面的重要内容:1、身份:军队转业干部属国家干部。2、安置: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妥善安置。3、去向:积极引导转业干部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最艰苦的地方去,到最需要的地方去。4、法规: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政策: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6、待遇: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7、管理: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由人事部门管理。8、退休:军转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部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9、定位: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10、荣誉: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的优待。
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对军队转业干部非常关怀和爱护,他们代表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作出过重要承诺。
毛泽东:“回乡转业建设人员是人民的功臣”,“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要本着军地有别,血浓于汗的精神,做好复转工作”。
邓小平:“军队是我们的军队,军队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对转业干部“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
江泽民:“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
胡锦涛:“具体怎么‘包’,就是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
二、“企业军转干”——特殊的群体。
所谓“企业军转干”,是全国400万军转干部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企业本身没有军队,不可能产生“企业军转干”,同理,也没有“党政机关军转干”、“事业单位军转干”、“教科文卫军转干”等称谓,概念不能混淆。为方便表述,用约定俗成的简称:“企业军转干”。
“企业军转干”们大多有着相同的人生经历:刚刚成年正值朝气蓬勃之时入伍从戎,将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和青春无私奉献给了国防事业;用血肉之躯铸就了祖国的钢铁长城;经历过部队的摔打考验在众多佼佼者中脱颖而出入党提干,成为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理应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保家卫国流血牺牲时有他们的身影;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有他们的身影;国家重大项目的建设中有他们的身影;但凡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都有他们的身影;他们背井离乡来自五湖四海,婚后过着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上不能孝敬父母、下不能照料儿女;当祖国需要他们转业时,他们响应了党到企业去的号召,明知企业各方面条件不如党政机关,还是无条件地服从;他们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保持部队的优良作风,吃苦耐劳、忍辱负重,为企业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振兴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企业改制的逐步深入,他们同样经历了企业因效益不好而发不出工资、待岗、下岗、买断工龄乃至失业的过程。
国家为减轻党政机关接收压力而将大批军转干部安置到企业,是国家的战略部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作为政治任务和指令性计划,企业当然要接收。但客观上也给自负盈亏的企业增加了负担。因此企业对安置他们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对职务级别较高的,或降低待遇、或降职使用、或闲置不用甚至遭受排斥。军转干部到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工作原本就是半路出家,他们到企业时已经步入中年,他们大多不是本地人,他们没有背景,没有关系网,他们生性耿直,作风硬派,对社会上的某些做法看不习惯,这就决定了他们在企业中生存之艰难。下岗失业后又由于年纪大等原因找不到工作,致使他们的政治待遇不能落实,生活待遇更无从谈起,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医疗没有保障,子女的上学就业等无人问津。类比一下,同为国家干部,党政机关人员的年收入均数倍乃至数十倍于企业军转干,即便是因机构改革压缩编制而提前退休的机关干部,其收入也要高出数倍,如果说最有可比因素的,就是曾在同一面军旗下、同一条战壕里摸爬滚打、转业时处在同一起跑线的战友,安置到党政机关的与安置到企业的现状也是天壤之别,形成了巨大落差,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老转们这种对党的忠心耿耿,顾全大局以及“以服从为天职”的本能,被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的人所利用,一步一步地将企业中转业军人国家干部的身份莫名其妙地剥夺了,以至造成如今众多的企业军转干经济窘迫,生活质量每况愈下,沦落为极度贫困的社会底层。当退休时才明白他们被定位于“普通职工”了,因为他们手中拿的是“职工退休证”而不是“干部退休证”。这些曾在保家卫国时流过血、经济建设时流过汗、如今又伤心流泪的曾经是“最可爱的人”的老转们百思不得其解,不禁仰天长问:在我们曾经保卫过的国土上,我们的地位在哪里?改革开放的成果中有我们的血汗,为什么我们得不到分享?我们何罪之有?是谁抛弃了我们?是谁“贪污”了我们的身份?
三、“企业军转干”——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一)、“企业军转干”的矛盾是在改革中逐步产生的。至2000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出台后浮出水面。该文第三条:“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该文件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但也没有保护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规定。文件的精神不是要降低企业干部的待遇,而恰恰相反,是给企业在确定待遇问题上更大的自主权,给企业在待遇问题上松绑。事实证明,企业领导干部变为经营管理者,其待遇空前地提高了,过去按行政级别确定待遇,拿行政干部相应的工资,而现在却可以拿几十万的年薪;过去没有专车或只能按级别配车,现在却可以随便坐什么高级车;过去住公房,现在住别墅。企业军转干部得到了什么?他们不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也没有人把他们当作经营管理者对待,更不可能有经营管理者的待遇,他们变成了普通工人。
改革是一场革命,对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关系、企业机制、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改革不是否定一切,改革不是无法无天。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规、政策规定军转干部身份的改变。在改革中采取一刀切、齐步走的简单方式将安置在企业中的军转干部视同为普通的职工群众,抹杀他们的社会地位,抹杀他们的历史功绩,剥夺他们的干部身份,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改革初衷,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是始料未及的:它推翻、否定了上述一系列有关针对军转干部的法律、法规、政策,破坏了国家法律制度,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制造了新的社会矛盾,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企业军转干的合法权益被无故剥夺,他们的内心无法平衡,必然要反抗、上访,讨个说法。他们的亲友朋友同学同事和曾经为他们做出过牺牲的军嫂们同样也想不通,为他们抱不平,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影响了军队形象。军队是军转干的娘家,他们的命运直接关乎到老百姓对军队的看法。因此,“企业军转干”的矛盾是在改革中产生的新的更大的社会矛盾,让无辜的他们成为牺牲品,且不说是此项改革的一大败笔,至少不能算作改革的成果。
(二)、“企业军转干”矛盾的凸显与激化是人为造成的。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央显然是觉察到了“企业军转干”问题。中发(2001)3号文(人社部军转司起草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出台。该文再次重申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对今后的军转工作制定了政策,不再向企业安置工作军转干部。但却没有解决建国以来至2000年期间已经安置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现实存在的问题,造成军转安置政策链条的断裂,前后矛盾,缺乏连续性。正是由于政策的缺失才拉开了“百万军转干维权”的序幕。2001年4月,河南发生了300多名企业军转干部集体到省里上访的事件。人事部为此下发了“紧急通知”;“两办”也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目前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转干部上访人员工作的通知》即16号文件;国务院军转办相应发出了《关于贯彻“两办”通知的意见》。2002年,五部又以人事部的名义出台了人发(2002)59号文件。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要求和上访活动定调子、认为“政策已经落实,上访属非法”,要求各地对上访人员进行压制,防止上访活动升级扩大。目的就是借口企业改制,割断历史,否定军转政策的基本原则和连续性、历史继承性,全面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合理要求。指责企业军转干部和公务员“攀比”,“不能正确对待改革带来的利益关系调整”;诬蔑上访活动是“闹事”,“不稳定因素”等。并要求地方当局“做好重点人的工作,防止成立自发组织,加强信息情报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严肃组织纪律,对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不随意表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16号和59号文件的出台为标志,行政当局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要求和上访活动的态度,前后截然不同。
2002年8月,原人事部等6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认真解决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简称82号文),2003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简称29号文)。这两个文件的下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军转干的生活困难,老转们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但接踵而来的却给带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困惑与愤怒:其一:82号文有意混淆模糊“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概念,定义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企图否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的定义。须知,“军队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这一定义是抹杀不掉的,这是多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政策给定的,不是几个部门下发的文件能够否决的。其二:82号和29号文回避实质性问题,采取权宜之计、临时措施,治标不治本,结果标本皆不治。名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实则将企业军转干绑定在属于“低保”、“解困”的层面,靠政策外的“开恩”、“施舍”度日,这不能不说是共和国的一大悲哀。其三:即便是仅为解困政策的82号文和29号文,地方政府执行起来也是大搞暗箱操作、打折扣、搞变通、克扣解困资金、封锁消息,不传达文件精神(有的军转干至今未见到过这两个文件),引发了企业军转干的强烈不满。因此,越来越多的军转干踏上了漫漫的维权征程。
(三)、国家人社部部应对“百万军转干部维权”负责。为什么我国在进入以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及人权入宪的新历史时期,却发生这种有法不依、有错不纠的反常现象呢?正是因为原人事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权废法、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以无行文主体资格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制发的红头文件作为统一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的《答复口径》、《宣传提纲》,凌驾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之上,凌驾于全国人大之上,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国家人社部(原人事部)是制定军转政策的职能部门,但近年来片面理解某些法规条文,出台了一些否定企业军转政策、侵害企业军转干合法权益、压制军转干依法诉求的文件。一是在对企业军转干身份的定义上跟党中央唱对台戏。(前面已叙述)在行文中无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一贯政策,有意模糊、抹杀“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的定义;二是瞒上欺下,盗用中央权威蒙蔽地方党委政府欺压企业军转干部。企转组(2005)2号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批准下发了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等文件,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给中央政府发了一个“是改革出现的新问题,不是安置政策的原因”的错误信号。82号和29号核心是什么?是否定中央政策规定,取消军转干干部身份。盗用中央名义让地方政府以取消企业军转干干部身份,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用“解困”的形式解决企业军转干问题。三是以错纠错,错上加错。人事部面对自己制定的《暂行办法》出台后出现的问题,面对不是认真积极尽快地完善,而是又抛出82号、29号文来掩盖自己的失误,并且错误的将企业军转干的合理诉求与“稳定”相挂钩,连续抛出“紧急通知”、“16号”、“59号”、“宣传提纲”、“答复口径”等文件,对依法行使诉求权的企业军转干罗列十多项罪名,严令各地政府进行打压。将中央的注意力一步一步地转移到“维稳”上面来。其目的是让百万企业军转干在“解困”的“长效机制”中自然消亡。
(四)、对“企业军转干”问题应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纠错必彻底。本着我党实事求事是的一贯作风,错了就是错了,不要不认错,更不能以错纠错,错上加错。“企业军转干”矛盾的形成,原人事部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政治部、各地政府也有“不作为、乱作为”之过。
首先,应依法撤消原人事部企转组制发的(2004)1号、(2005)2号、(2006)1号等红头文件,撤消对企业军转干维权上访人员罗列的罪名,为他们平反;其次,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行之有效的武器,才能认识错误,正视错误,承认错误,与错误划清界限;其三,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才能解决好企业军转干问题;其四,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一贯政策为指导原则,制定与建国以来不同历史阶段相衔接的军转政策,才能彻底纠正错误;其五,总政治部应该认真反省,多为企业军转干着想,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其六,在中央政府新的军转政策出台以前,各地政府除应切实落实“解困”政策以外,应遵循“倾斜、再倾斜”的原则,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悲哉!“企业军转干”。历史不会忘记你们,我们的党不会忘记你们,共和国不会忘记你们,人民不会忘记你们!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结果一定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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