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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某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热度 2已有 1452 次阅读2011-10-28 10:05 |个人分类:| 户口, 工作, 广东省, 惠州市, 歌曲

惠府〔20091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十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惠府〔200312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三、第五条修改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可在市直、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 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欺骗组织,以达到进入惠州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安置的资格。
  四、第六条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县(区)安置的原则:
  (一)分配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原则:
  1.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市直单位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为双军人,其中一方驻地在惠城区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4.原籍在惠州(或入伍地在惠州)的军队转业干部;
  5.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且配偶户口在惠州市。
  (二)分配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不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三)分配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阳区或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3.由市统筹安置的。
  (四)分配到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
  3.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志愿到山区县照顾安置原则,由市统筹安置的。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以上原则分配外,可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安置实际情况调整市直和各县、区的安置任务,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必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后的安置任务。
  五、第七条修改为: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对计划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条款确定职务。对计划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七、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职务安排的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广州市军转办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粤军转〔2009134号)精神执行。
  八、删除原第九条、第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副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2.正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详见附件1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到我市山区县安置的,在职务安排上予以照顾。正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营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员。
  十一、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到中央、省属或市属企业工作的,可不受市直、县(区)分配原则所规定的去向的限制,并可不参加考试考核;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十二、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编制空编,采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涉及领导职数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解决;涉及非领导职数的,可不受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十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实行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考核选调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详见附件2),以职级、分数高低作为主要安置依据。
  (三)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分类分配办法(详见附件3),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和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采取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
  十四、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在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人事部门下达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应纳入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属机关单位接收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须经考试考核确定安置对象。
  十五、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给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职务等级进行套改,车改补贴按地方所任职务确定档次。节日津贴、车改补贴等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十六、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部门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惠府〔2007149号)执行。
  十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八、增加三个附件作为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补充。分别是:附件1:《军队干部转业到惠州定职对照表》;附件2:《惠州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附件3:《惠州市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九年十月十三日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第三条  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市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可在市直、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欺骗组织,以达到进入惠州市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市安置的资格。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县(区)安置的原则:
  (一)分配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原则:
  1.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市直单位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为双军人,其中一方驻地在惠城区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4.原籍在惠州(或入伍地在惠州)的军队转业干部;
  5.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且配偶户口在惠州市。
  (二)分配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不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三)分配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阳区或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3.由市统筹安置的。
  (四)分配到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
  3.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志愿到山区县照顾安置原则,由市统筹安置的。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以上原则分配外,可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安置实际情况调整市直和各县、区的安置任务,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必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后的安置任务。
  第七条  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第八条  对计划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条款确定职务。对计划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第九条  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职务安排的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广州市军转办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粤军转〔2009134号)精神执行。
  第十条  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副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2.正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到我市山区县安置的,在职务安排上予以照顾。正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营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员。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到中央、省属或市属企业工作的,可不受市直、县(区)分配原则所规定的去向的限制,并可不参加考试考核;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编制空编,采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涉及领导职数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解决;涉及非领导职数的,可不受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实行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考核选调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详见附件2),以职级、分数高低作为主要安置依据。
  (三)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分类分配办法(详见附件3),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和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采取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
  第十五条  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在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人事部门下达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应纳入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属机关单位接收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须经考试考核确定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给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职务等级进行套改,车改补贴按地方所任职务确定档次。节日津贴、车改补贴等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部门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惠府〔2007149号)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军队干部转业到惠州定职对照表
          2. 惠州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3. 惠州市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附件:1. 军队干部转业到惠州定职对照表

军队干部转业到惠州定职对照表

部队
职务

正  团

副  团

正  营

副  营

3年领导职务

不满3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3

不满3

3

不满3

3

不满3

市直
定职

副处级领导职务、副调研员、副处级单位副职(副处级)

正科级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科职领导职务(正科级)

主任科员、副科级领导职务

副科级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  员

办事员

县、区
定职

/

正科级领导职务、副科级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志愿到惠东、龙门县的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

科   员

办事员

说  明

    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对应地方定职可安排多个职务等级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定职,但不能低于表中所列最后一个职务。



 附件2. 惠州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惠州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按照由安置部门提供单位岗位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根据职级、分数高低先后选择安置岗位的步骤进行。
  一、分数由基础分和考核分组成。
  二、基础分每人统一计60分。
  三、考核分:以档案材料为基本依据,对军龄、任职年限、奖励、特殊工作环境(指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贡献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对惩戒进行减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一年计1分。
  (二)任职年限分:任职达到最低年限后每满一年计1分。
  (三)奖励分:获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30分;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25分;获一等功一次计20分;首次获二等功计10分,以后再立二等功一次计2分;首次获三等功计5分,以后再获三等功一次计1分;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和集体立功不计分。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特殊工作环境分:边远艰苦地区(同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含代职)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贡献分:在驻惠部队工作每满一年计0.2分;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的计4分。
  (六)惩戒分:行政处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一次减10分、撤职一次减12分;党内处分--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销党内职务一次减10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可累计减分,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量化计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五、市军转办根据当年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数量与拟安置单位分别按1∶1.2的比例预留安置岗位,按照上述干部的职级、分数高低,依次分别约请军队转业干部选岗。选岗的顺序为:先高职级,后低职级;先高分,后低分。职级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分数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选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选岗结束后,形成安置初步方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有关要求,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在选岗时,遇有需要回避的职位,应当主动回避。
  七、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区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 惠州市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惠州市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实施细则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分类分配的安置办法,按照由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志愿、考试考核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的步骤进行。
  一、考试考核成绩。考试笔试分数与考核分数相加为考试考核成绩,不折算、不封顶。
  二、考试分:考试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公共基础知识》,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异地评卷计分。
  三、考核分:以档案材料为基本依据,对军龄、任职年限、奖励、特殊工作环境(指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贡献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对惩戒进行减分。
  (一)军龄分:军龄每一年计1分。
  (二)任职年限分:任职达到最低年限后每满一年计1分。
  (三)奖励分:获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30分;获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的荣誉称号一次计25分;获一等功一次计20分;首次获二等功计10分,以后再立二等功一次计2分;首次获三等功计5分,以后再获三等功一次计1分;嘉奖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部队一般性表彰和集体立功不计分。因同一事项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奖项计分一次。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特殊工作环境分:边远艰苦地区(同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含代职)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贡献分:在驻惠部队工作每满一年计0.2分;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州的计4分。
  (六)惩戒分:行政处分 -- 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一次减10分、撤职一次减12分;党内处分 -- 警告一次减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6分、撤销党内职务一次减10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可累计减分,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第一、二、三、四类单位(详见附表)中选择两类单位填报第一、第二志愿。
  第一类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6类机关单位(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单位;第二类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政法系统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和国家安全局);第三类单位为市直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房产管理局等);第四类单位为市直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中专学校、医院等);第五类单位为企业单位。
  五、考试考核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和组织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考核成绩和所填报的志愿公示7天。
  六、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志愿和考试考核成绩,采取由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在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分数相同的,根据任职时间和接收单位意见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在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
  七、自愿到市直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用参加考试考核。
  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直单位和县、区进入政法系统分配的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各县、区除进入政法系统以外的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法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惠州市直(中央、省垂直管理)各类单位一览表
(共409个,仅供参考)

类别 

单位名称 

备注 

第一类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共80个)

党委工作部门(8)和其他党委机关(2 

  

党委工作部门:市委办(信访局、保密局、机要局、督查办、农办、**办)、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城市工作局)、统战部、政法委(综治办、610办)、政研室、台办(台务局)、直属机关工委
其他党委机关:市纪委、老干部局 

括号内单位不属工作部门,为其管辖单位,以下类同。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 

 

人大机关

 

市政协办公室(1 

 

政协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35)和其他行政单位(2 

 

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红十字会)、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口岸局、人事局(编委办)、民政局、监察局 、法制局、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国土执法监察大队)、旅游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卫生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局、发展改革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物价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仲恺分局)、审计局、外经贸局、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直属分局、安全执法支队)、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渔政支队、流渔办)、规划建设局、环保局(监察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其他行政单位:打私办、人防办 

政府工作部门共37个,另两个工作部门公安局、司法局列归政法系统

民主党派及工商联(8 

 

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工商联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9 

 

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侨联、文联、残联、社科联、科协、贸促会

 

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14 

 

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惠州海关、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州海事局、东江航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农业发展行惠州分行、惠州监狱、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市社调队)

国家安全局列归政法系统

第二类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法系统单位,5)

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交警、巡警、刑警、经侦、行动、国保、网络警察支队,强制戒毒所,警官训练处)、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司法局(普法办、劳教所、法律援助处)、国家安全局

 

a第三类单位(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共166个。其中,为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共44个;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共58个)

党校(行政学院)、党史研究室、档案局(馆)、接待处、公路局、港务局、公用事业局、环卫局、园林局(西湖管理局)、房管局、供销社、农技推广中心、仲裁委、移民办


市政府办公室下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志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服务中心、代建局、驻北京联络处、流动人口管理局、采购中心、机关幼儿园、第一机关幼儿园 




发展改革局下属:国民经济动员办、重大项目稽查办、粮食监理所、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宏观经济运行监测中心 

经贸局下属:汽车工业发展办、酒类专卖执法队、能源利用监测站、节能监察中心、经济协作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投诉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港务局下属:大亚湾分局 

科技局下属:地震办 

安监局下属:安全生产教育训练中心 

外经贸局下属:WTO事务咨询中心 

规划建设局下属:陈江片规划办事处、水口片规划办事处、小金口片规划办事处、散装水泥办、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城建档案馆 

妇联下属:第二幼儿园 

人口计生局下属:宣教中心、流动人口办、计生目标考核办、计生协会、药具站、计生服务中心 

交通局下属:交通战备办、交通管理总站、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交通工程质监站、交通工程造价站、航空铁路办、直属分局地方公路站、直属分局交通管理站 

民政局下属:老龄办、民间组织管理局、救助管理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财政局下属:国库支付中心、收费管理总站、票据监管中心、产权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 

人事局下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引进管理办公室)、人事考试中心 

b第三类单位(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共166个。其中,为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共44个;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共58个)

劳动保障局下属:劳动保障信访室、劳动争议仲裁办、劳动能力鉴定办、社保基金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涉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老干部局下属:老干部活动中心 

审计局下属:企业审计分局 

统计局下属:统计法规检查所(挂法规科牌子)数据处理中心(挂电脑科牌子)、普查中心 

环保局下属:核应急办、陈江办事处、水口办事处、横沥办事处、固体废物管理站、环保监测站、东江整治办、环境宣教中心、环境信息中心 

物价局下属:物价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监测中心、价格调节基金办、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属:文化市场管理办、博物馆、图书馆 

卫生局下属:爱卫办、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所、医学会 

海洋渔业局下属: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水产技术推广站 

林业局下属绿委办、保护办、生态办 

外事侨务局下属:对外友好协会 

农业局下属:扶贫办、菜篮子工程办、农村财务审计办、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农机安全监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机技术推广站 

水利局下属:三防办、水政监察支队、河涌管理处、江北、惠州大堤管理处、潼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国土资源局下属: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征地服务中心 

公用事业局下属:市政道路桥梁管理处、市政动迁工程办、公用信息办、城市照明管理处、排水管理处 

教育局下属:招生办(教育考试中心)电教站、勤工俭学办、教研室、第一中学、第八中学、实验中学、特殊学校 

c第三类单位(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共166个。其中,为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共44个;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共58个)

法制局下属:治理公路三乱举报监察站 

 

信息产业局下属:无线电监测站 

司法局下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司法干警培训处 

爱卫办下属:"四害"监测监督管理站 

旅游局下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海事局下属:海上应急搜救中心 

宣传部下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 

园林局下属:公园管理处 

台办下属:台联会、台湾渔民接待站(澳头) 

惠州学院

 

象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罗浮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大亚湾水产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惠东古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广东省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第四类单位(财政核补、自收自支或称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共158个)

数码工业园区管委会


仲凯高新区管委会(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

白盆珠水库工程管理局(惠州办事处)

惠州日报社

广电传媒集团下属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惠州广播电视报社、广播新闻(节目)中心、电视新闻(节目)中心、广播电视技术中心、广播电视播控发射中心、广播电视经营中心、广播电视信息开发中心、广播电视后勤服务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 




第四类单位(财政核补、自收自支或称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共158个)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属歌舞剧团 




惠州报业传媒集团下属东江时报社 

卫生局下属:中心人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铁路分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疾病防治研究所、中心血站、医疗器械维修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心理卫生研究所 

教育局下属: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大学、卫生学校、外贸学校、商业学校、旅游学校、农业学校、工业科技学校 

体育局下属:体校、体育公园、体育彩票中心 

人防办下属:人防通信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信息产业局下属:信用网络平台管理中心、信息中心 

科技局下属:科技情报所 

交通局下属:个体车辆营运服务中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陈江等3个中心交管所、航空服务中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中心 

外经贸局下属:机关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规划建设局下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推广站、规划勘测研究院 

民政局下属: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殡仪馆、复退军人医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救灾物资仓储站、开发军地两用人才服务中心 

人事局下属:人才市场管理中心、招待所 

财政局下属:会计教育中心、财政信息中心 

劳动保障局下属: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师学院(正处级)、高级技工学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属:工伤医疗康复中心 

物价局下属:价格认证中心 

环保局下属:环境信息服务中心、环境科学研究所、梅湖水质净化中心、环境技术中心 

农业局下属:农业科学研究所、生物研究所、农业机械研究所 

水利局下属:水土保持站、增博联合水库 

第四类单位(财政核补、自收自支或称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共158个)

国土资源局下属: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砂石土管理站、国土资源勘察看测绘院、土地与矿业评估事务所、土地与矿业协会 




司法局下属:公证处、律师协会 

海洋渔业局下属:海域使用测绘队、养殖技术中心站、水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口岸局下属:口岸指挥中心、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 

旅游局下属:导游管理中心 

妇联下属: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人防办下属:教育训练中心 

林业局下属:林业科学研究所、林业病虫害防治站、广东梁化森林公园管理处、广东汤泉森林公园管理处、林业种苗站、林业科技推广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下属:商业步行街管理处 

房管局下属:房屋测绘所、房产档案馆、房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房管局下属江北等6个房管所、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所 

园林局下属:红花湖等4个景区管理处、园林科学研究所、园林工程质量监理所 

公用事业局下属:道路桥梁工程监理所、道路桥梁勘察设计院 

公路局下属:淡水等12个收费站、路桥管理中心、车籍管理中心、惠澳管养站、卫生所、幼儿园 

港务局下属:惠州港引航站 

总工会下属:职工培训中心 

团市委下属:经济开发服务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科技局下属:生产力促进中心(原科技情报所) 

残联下属: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 

环卫局下属:麦地等14个环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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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83665491 2013-9-15 22:22
  
回复 983665491 2013-9-21 19:49
  
回复 983665491 2013-10-4 23:21
  
回复 983665491 2013-10-7 19:49
  
回复 骑驴的阿凡提 2014-1-1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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