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plxy 于 2023-3-21 06:47 编辑
我没见过文件的原始说法,有谁知道的发过来,不然好多人的理解水平,叙述水平与原文大相径庭!
通过论坛里的讨论,我认为这是相当于调整了基数(对应本人比例计算的逐月金的基础上再增加4%,这样就与前一年逐月的人员因为随着地方退休人员去年增加4%的比例而一致了),而不是起始个人比例增加了4%(不是由60%增加到64%)!如果起始比例增加到64%,那么按照有人举例少校个人初始的逐月金应该是11000*64%,而不是11000*62.4%。而实际上是11000*62.4%,这就等于前一年逐月人员起始11000*60%再加上去年涨的4%,最终等于11000*60%+11000*60%*4%=11000*(60%+60%*4%)=11000*62.4%。
通过这样调整,保证后面逐月的人员,起始逐月金不低于前面因为每年调整而增加的人员的逐月金。
个别人认为部队工资没调整就不可能增加逐月基数,请你仔细去读一读条例原文去!逐月主要精神就是逐月以后与现役脱钩。原文是基数参照军队工资待遇和地方人员待遇,所以部队工资没调整,逐月基数也可以调整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