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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理医生

[政策交流] 同是自主择业军官,为何有人5年才取消待遇,有人3年就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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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2 08:26:3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方宝剑 发表于 2026-9-21 06:118 r0 U/ a$ M8 C$ @5 x
守法的可以理直气壮的拿3号文件说事儿,3号文件是我们待遇保障的护身符。违法的不受3号文件保护,3 ...
) |4 X; |7 U) z1 A8 B( T
正确!!我也觉得不可能区别对待!!况且,只要咱们遵纪守法,和咱们有啥关系?楼主有点咸吃萝卜淡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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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4 09: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写的文章有一定的见解和意义。
9 b1 F2 Q/ v( I( {' W& G( s但不严谨。举例:
- t, b# y. D. |# J; s3 \; d' a“按照《立法法》原则:" C7 k" \2 p! k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公民义务,不得随意剥夺、缩减法定待遇!
& O- \- U- z4 R4 x, l“这就是全国数万自主择业干部最大的冤点!”
. E" F1 K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并没有“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公民义务,不得随意剥夺、缩减法定待遇”表述。这小段文字,是作者根据立法法和案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根据自己理解所作的概括。这是法律文书的大忌啊。
+ p+ z& U, ?' ]. F# g此外,“全国数万自主择业干部”作何解?恐怕也是不严谨的。
) H! Q$ ~0 \' n2 ^8 s1 ?5 O
9 _6 c# e3 n: q) a“很多战友关心,国转联〔2014〕8号这份设定五年刑期红线的文件,目前没有被明文废止,仍然属于有效文件,只是适用范围做了限定。军政〔2019〕187号仅仅适用于改革期间(2016–2020)自主择业的军官,并没有废除国转联8号;2015年及以前转业的老自主择业干部,仍然适用国转联〔2014〕8号五年刑期的标准。这两份文件现在同样具备政策效力,都没有被废止,只是适用人群不同,分开执行。”
+ _2 I2 b$ Y0 c2 `/ k  a& L——这段文字的依据在哪里呢?感觉是作者自己的理解和观点。如果是,那作者需要说明。不然,战友以后**引用的时候,会闹笑话、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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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4 09: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尚方宝剑 发表于 2026-9-21 06:11  c: O- t8 f( H7 f& T' s: q/ e
守法的可以理直气壮的拿3号文件说事儿,3号文件是我们待遇保障的护身符。违法的不受3号文件保护,3 ...
" E/ K" b+ t! O( U8 O
公民的法定义务是不违法,要求公民守法其实是加大了公民义务。好比,不做坏事和做好事,二者的义务范围差别是显而易见的。法律是个笼子,是要把权力关进去,而不是把权利关进去。注意这个区别。对待法律的态度和方式,主要是适用,而不必然是遵守。
是人都可能违法,比如大家不小心开车超速了,就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自主干部不是特权阶层,当然跟全体公民一样不能违法。但是,一旦违法了,应当适应法律、拿起法律武器,这包括3号文件(广义的法律)。法律不能只保护乖**。
法律规定如有不足之处,相互打架,责任在立法机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公民承担,应当通过修法纠正,并严格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19文件和14文件之间的冲突,如果按立法法**不了,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以上为个人观点。
5 I( m3 ]" p/ B. _. [, }

点评

不打架,时间节点上清晰明了。  发表于 2026-10-17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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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津贴 +10 收起 理由
自主蓝天1985 + 10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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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9 08: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冲突的**,立法法明确是**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有时三个原则之间也会冲突,比如特别法的旧法与普通法的新法的适用关系;**法旧法与下位法新法的适用关系,等。没法解决的,比比皆是。
+ ^1 u% T! r# e9 M这些都是我们司法实践遇到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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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055

发表于 2026-10-20 16: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零的这个问题,没退役金了,那社保还有吗?干部待遇取消了,做为普通的劳动者服役年限社保等同交费还有保留吗?有没有知道政策的战友来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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