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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8 23: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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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也就是说,设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数额为A元,入伍时年龄为B岁,他已经结婚C年,那么公式就是: 夫妻共同财产=A元/(70-B岁)×C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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