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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0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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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解说并不贴切。
, v" {1 O! d9 G2 b% z! I 可以用以下层面的问题修正之。
( ~7 ?- a' L- \4 \5 l5 w/ t# }8 q 第一,军转安置可以有哪几种编制类型?* f( |, Y2 e- \5 w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编制是对一个单位的员额的限定,编制性质由单位性质决定。也就是说,与编制直接相关的对象是单位,而不是个人。个人与编制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编制的性质是不随个人身份的不同或者身份的转移而变更的。它的编制供养关系是由进入到何种类型的单位所决定的。正比如,我们每一位军官自入伍之日起,就列军队编制了,但他转业了,他所联系的军队编制即与之无关了。那么,进入地方后,老转们会列哪几种编制呢?这可以从他所分配的单位性质列举:
9 @: s+ y4 q" B- e( O 1、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但凡进入这类机关的,都应当列行政编制。依据安置政策,每个转业干部只要进入这类机关,也都可以列行政编制。
# j' w$ k" [: S5 u! r 2、政法机关(含法检两院,政府系统中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但凡进入这类机关的,都应当列政法专项编制。依据安置政策,每个转业干部只要进入这类机关,也都可以列政法专项编制。需要说明的是,政法专项编制实质是行政编制的一种,是行政编制大类中的一个小的分类,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特殊的命名,是因为中央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将政法部门作为一类专门的机关实行专门的管理。+ k. e5 M5 C$ d& u
3、群团机关:这类机关的编制性质比较复杂。各省的定性不一,各团体的定性不一。细分起来,人民团体机关(工青妇、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有的使用行政编制,有的使用事业编制(可姑且称参公事业编制)、也有的使用上面认可的“地方自定机关编制”。但这类团体属于政治团体,属于何种编制,对个人的影响度并不是很大,自定机关编制在管理上与行政编制一同对待,只是编制统计上纳入另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协会,比如红十字、贸促会、计生协会,这些属于群众团体,他们的编制大部分地方和大部分团体也是使用上面三种类型,但也有的只是使用普通事业编制。人员列编政策同上。- \; J: O" S; U5 P" H
4、参公事单位:本是事业单位的一种,所使用的编制也叫事业编制,因为涉及人员身份问题,所以通常被倒逼地单列出来,通俗称谓参公事业编制。列编政策同上。* i. h+ Q' r$ F4 a4 i* Z$ X
5、普通事业单位:是除参公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的通称,涵盖院、校、场、站、中心、所、行业协会以及部分社团组织等等单位,所使用的编制也叫事业编制,为了同参公单位的区别,有时也通俗称谓普通事业编制。列编政策同上。, B ~0 Z) W a4 |% y! C
6、国有企业:包含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使用企业编制。只是自80年代后期起,国家下放了编制管理权,企业编制由各企业自行管理,后来也叫定员定额管理,由各企业自行确定本企业的员额,国家不再直接干预。现在,国有企业所谓的编外劳务派遣工,也是因为有这么个管理框架,而衍生出来的一个用工形式。从目前情况,军转干部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均应当属于企业编制内,或者叫企业员额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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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i7 W) m/ w' G: ^ 第二,军转干部与编制所对应的身份如何确定?6 S+ E/ q) W8 z- ^% z( ^
单从个人流动流程的逻辑上讲,首先是人员准入,然后才是编制供养关系的确立。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军转干部的准入是指令性的,又是军队编制人员外移过来的二次分配,它的人员身份性质反而是将编制供养关系作为确定个人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了。
1 i) D' _; e* s; N 如果简单地讲,老转们的身份确认,大致可以这么说,那就是:+ z0 n0 H3 u ]# i3 \6 ^# p0 f
1、依据公务法的定义,使用行政编制的,可以登记为公务员。! L* N) s# x( C# C* b
2、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其人员也就是可以登记为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所列的是参公事业编制。或者换言之,但凡列参公事业编制的人员,政策上都应当批准为参照单位的工作人员。
% C/ L4 e" E. X, ` R 3、使用普通事业编制的人员,属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Y8 Q1 j! G6 I" \) k/ n
4、纳入企业编制员额管理的人员,属于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 h: g$ u# }8 i' W! a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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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 E! ~/ ~5 B9 x4 q, v# o4 P4 V 第三,“特殊情形”是怎么来的?/ z; z+ q9 R1 n4 N6 Y0 M& G
不妨将楼主所说的情况,细作推演:! G9 c! U& |: }9 [: g- t
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理论上应当都是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这也实际上是绝大部分机关的正常形态。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极少部分机关存在着“窜编”的现象。比如,有些地区行政编制不够,采取了“行政不够事业凑”的做法,给部分机关核了一部分事业编,尽管这种做法现在已经明令禁止,但已经下达的还没来得及收回来;有些地区由于机构改革,行政局与事业局合并,也勾兑了一些事业编。这类编制大部分是以参公的形式,或者以执行机关工资 制度的形式存在的,当然,也有一些是按照普通事业编制管理的。对这类情况,只要稍加注意,不难辨别得出来,更何况,现在流行公开考试选择职位,各个职位的编制形式,都应当是公开表达出来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将党政、政法机关夹带事业编制,是不正常的现象,它的存在,并不影响军转干部依据所担任的职位性质,应当纳入相应的行政编制的正当性(比如,上面有一个帖子讲的后来改列了的事例。)当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有些地区已经在公开选择中经事前对编制性质作了说明的,也就是说,你就是冲着那个去的,也就没有必要去作过多的计较了,因为这个时候的“组织上的错”与你个人的分配本身是没有关联的。- E5 J* Y5 N' p% ^8 z) S- @# i6 E: u
2、指令性安置不受编制员额的限制,这是军转安置政策的规定。占编,超编,与军转个人无关,那是组织协调问题和部门间的日常管理问题。你分配到某单位,当然列某单位编制,也就是占某单位的编制,纳入某单位人员、编制及工资和财政拨款报表的统计,根本就不存在不占编的说法。通常所称的“不占编”,实质是一种误解。在有些地区,由于安置部门与编制部门沟通不畅,出现了安置职位的计划与编制使用方向不衔接的情况。比如编制部门认为超编单位不宜再安排人了,可以在部分有空编单位安排人员安置,但往往安置职位计划里的职位,却是有空编的没安排,超编 、满编的单位却安排了,有的甚至是连续多年出现这种情况,这样一来,当然就出现了扯皮的情况。扯皮的结果,就是“列编排队”,不空不列。客观上讲,那些超编的单位往往都是大家都想去的单位,宽容与调控在这里就出现了矛盾。这类矛盾,不仅反映在军转上,在地方的一些人员调配中,也很突出,于是,排队等空编,就成了矛盾激化的一种高级阶段了。这个,在短时间内,的确很头疼,但就个人来说,你可看它的人员登记政策,再判断是否等得起,等得有无意义。& j. N+ ]4 D) {" \
先说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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