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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2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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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转联〔2012〕1号规定:“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请注意几个关键词“适合”、“优先”、“相应”、“等”。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其实没有什么具体的纲性要求。比如在县级站所,本身是股级,在岗位设置中管理岗位最高是九级职员(科员),怎么安排(聘用)你到七级职员(正科)岗位?即便是政策性安置,也只能高职低聘,但在工资上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一句话,职务是一方面、工资待遇可能并不对应,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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