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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应聘安全生产部门经理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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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6: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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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安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事故严重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老自的话,建议慎重考虑。

点评

谢谢指导。 是民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应聘吗?主要是管消防安全,防火灾什么的。  发表于 2015-6-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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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安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事故严重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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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工作”,前者有一定的行业特点,不见得去了就能完成工作,除非是有相应的准备。除非对安防这块特别有信心,否则不可一上来就是负责的位置。
. i% p9 i$ z2 W0 ?  L$ e& B. J: p0 j3 g/ I
安全,在制造业的关注度很高,现在已经纳入了标准化管理考核指标,国家也有“安全工程师”认证的要求。建议先考证,熟悉之后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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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抓好安全生产,一般不会出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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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46:2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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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就是保安队长性质,说的好听点而异吧!再了解一下,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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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旦出现事故,部门经理的责任追究主要看安全制度的制定(这个是公司级的,不用新人完成)、措施落实的检查等是否到位,而生产部门则要承担具体责任。1 k# J. ?) t  V/ E" {

8 h- H: B- y- j9 S4 r举例:建筑行业,安全部门经理要下所有工地检查、宣讲,监督生产部门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机电、化工行业等,要定期下车间检查。矿产业,比如煤矿,那就要下井了。

点评

如果应聘的企业,其主业的行业特点不明显,没有较高的专业要求,那么安全这块难度就小。如果是新建公司,安全部经理有机会招聘专业人员充实力量,完成制度建立工作。这两种,都可以大胆应聘。  发表于 2015-6-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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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8:23:2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且出了大事,追责,退役金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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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8:24:3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多大责任,出了安全问题第一责任人是企业法人,安全经理的责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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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8: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待遇不见得高  肩负的责任却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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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8: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个人建议不要去干安全方面的工作,没事的时候怎么样都行,出了事怎么样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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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9: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真是两难的选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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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9:26:0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想想如果承担法律责任,退役金是不是…………?个人原则这个年龄不做高风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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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9: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4 ?+ }# T" S% W  ]- R4 m" a
0 i5 L; F/ R$ U1 R9 V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0 Y# P, d  N4 N" N# ~3 v2 S
; C9 `' X( i' A* c. x4 j5 Z6 X
  一、事故责任分类(3类)
+ ~, W% X) Q; n) ^8 a" H
$ a# G( Z, k- B5 C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 g8 R% g8 @- C) T' n
% N* |( A& J% Y( |3 ~' c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 ]; ~8 \" p4 d0 X4 K3 v# X2 n1 p* s6 O) Y$ m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A1 I7 s" Z7 L) p3 X" }* f5 C' L9 }0 h' e$ f- X' i% q4 K% {) p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3 T& M6 [& Q% s3 ?* a6 n6 Z$ j

, O0 a1 ]6 Y: z/ Q3 X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 v; q! Y- I/ T: G

, f8 t+ C* i; Q9 q* Z7 A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 T; i( J1 g% m" q0 c# d
  E! w2 `0 X1 c; U  t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0 o. l/ l) i) Z" }) h! n  ]' _
" ~" {* x8 b" z. n- P. h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 K# X7 u$ j% C  _: |! h
0 K) H4 h: R& m0 `$ [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 l' X2 l) p& ^& A
0 S- D1 A2 Z6 F& k) b) K) w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y0 m. p6 ]& W0 M

5 ?' }0 d  Q" X& J# B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7 k' ]3 ?6 E0 }9 X
/ t( p$ [8 I5 H! i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8 D( O& k' a( J( V
  \, x* p0 `  O" `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3 J, |3 Q4 c$ A  F

4 t, c- k* `" e% Y+ U; A0 G1 V6 {8 e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4 Q5 Q6 k; h4 r0 Y0 L* ]; W1 p# U( d
  (1)《**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 [1970]71号)第4条规定:“ 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q$ ]4 J2 D% w9 L5 b0 ]

/ y* x! ?) K! w' T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M. K" g" m/ b: V6 c5 H2 O: C
# t5 z  m) K! a  ~4 Y
  (3)《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此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N( F8 {+ L8 P- Y( f6 p' z

3 P# }5 Q) c( U) ?- E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s" r9 e' Z5 e

3 [2 C) S5 K; ~' @! v6 e* \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5 b4 a6 k1 w0 K3 e# |3 q( a
2 b, [& E: G" o! T% P' D/ q% X  1.认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16条)
0 [! X/ I* y/ D. z
) j( n& ~, x% S; I  V9 U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 T) P4 Y* h) S+ o$ ?

* V" @* q- B9 r. u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N0 r% R% O; p8 O1 M: L. r1 W

& }+ P; k# @+ {" q5 Y' U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 (地、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X1 X9 q8 [$ f+ J0 @! V) I9 w2 g$ h0 T5 ~- }: D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S0 v. g6 ^$ W- u/ |9 y/ |
  M) x8 U1 ]$ S8 z1 f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 (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 o4 _+ E' a! H; }, D& Y( F; X/ h+ r) H0 Y% h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6 I% ~7 r' G! ~$ y; x. o3 W
% a$ A5 y$ M+ D' V% ]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 \0 W3 n' V. T/ ?- l: j8 @7 k  }6 ~4 @, }' O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u- U+ X  J# W" t
- X+ S  {% I) f: ]: T2 j8 P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 e) [1 R- A$ D7 W' C, v. A

+ I0 x* l  d* y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H( e5 k/ K! i3 u$ f
& p% [: q8 c4 a& d! V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S& Y$ X! D" y8 m5 a# @1 l
( O: U$ ]/ n5 {& g% R+ t  (13)《宪法》第41条规定:“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 t6 u( m* v7 ?: ^5 h, C9 i, [' n; e7 A4 p# W  d
  (1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1 A1 V1 k/ ]4 u$ z+ }$ c( H
7 t5 b: q/ Z3 ?( R2 `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5 u. ^- U' u5 S* _% o

- L# r! ?2 o8 u0 a8 [" W" W好好学习一下。8 }! i5 v" a, |3 X+ Q
只要是个企业,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只是问题的大小而已。出事了肯定要有人负责任。一般第一责任人是企业法人代表,第二是企业经理,第三就是管安全的经理,到时候就要看谁的能耐大了。出大问题了没关系的肯定要负主任责任。北京电视塔着火的时候,最后找到了一个辞职的安全监管人员和扛包的打工者。! l1 _5 z$ _6 N  J: o
想一想在部队时候大家执行规定如何,出没出事,你再比较一下规章制度执行得还不如部队的地方企业,你想想会不会出事,到时候责任会划到谁头上。
' U7 X$ u8 ^6 o3 z建议还是从事一些行政管理或者技术工作。
4 \, A1 {2 v7 t' G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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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得证儿根本没用  也不值钱~0 w2 h4 k+ v' a1 O6 ?* i& a! s
$ T# Z7 ^* k- k5 Q
不死3个人或者以上基本没事
5 T0 O' |8 M4 Z6 }5 m; I' D4 R; t6 a) r5 k3 d8 f; N
<3 一般安全事故,企业法人都是负第一责任,一般都出面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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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06: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4 A4 [. U. \3 v7 j' ~生产安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事故严重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老自的话,建议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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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06: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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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08: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花掩血 发表于 2015-6-6 17:39, U$ W1 \. Z/ V- Q3 Y' |
“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工作”,前者有一定的行业特点,不见得去了就能完成工作,除非是有相应的准备。除非对 ...
) ^* Z& A' t. \7 G; {" d  t
谢谢指导。
7 Z8 ~+ L+ Q; k( H是民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应聘吗?主要是管消防安全,防火灾什么的。

点评

民营医院也是生产制造啊,比如葡萄糖水、生理盐水等都多数是医院自制的,这里面事都挺多,没事都好,有事麻烦大事着呢,有那么职业不去看,看这么个不确定的事,值吗?  发表于 2015-6-8 19:49
哦,医院、学校之类的单位不是制造业,其生产安全就主要是运营环境安全,消防是重点,具体做到“防火、防盗、防医闹”,呵呵  发表于 2015-6-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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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08: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笨笨3 发表于 2015-6-6 17:48/ ]7 o) ^2 x: R1 B% [
估计就是保安队长性质,说的好听点而异吧!再了解一下,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 c% E4 x% @7 I0 B不是保安队长。" D$ u+ z& v. J  N' A
是民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应聘吗?主要是管消防安全,防火灾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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