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5-9-7 17: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总政、总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 a5 P3 B. H8 [" T4 q- [. i 附件2. (一)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由于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我觉得档案是组织问题,符合附件二。去部队回到娘家会有说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