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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8: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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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组会、部务会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 D- |8 f; s2 A( Q* [9 f7 L+ u+ {人社厅发〔2015〕74号! C9 u9 H' ?( n2 u
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 X4 x/ _' N& v; v+ F( |- r 为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组会、部务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和部领导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_# D: x4 z7 i3 Y R6 z' Y, L0 X8 ]- h 一、我部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部内牵头单位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按程序修改后的文件报办公厅(需要会签的,最多延长1个工作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办公厅收到文件后随到随办,确保部领导在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和传批,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时限上报国务院。
/ s9 h. J8 a( d) {- s 二、我部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我部名义印发或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的文件,部内牵头单位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程序,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程序,办公厅确保在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报部领导审核和传批,确保文件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时限内印发。以我部名义印发或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3 `' S- P$ k9 g8 P' T
三、对外部委主办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内牵头单位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今后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且无法达成一致的,文件牵头单位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对此类紧急公文应结合实际,特事特办,适当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速度,部内牵头单位审核后可直报部领导签批后送出。
$ G U Y/ n8 [ 四、我部主办的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文件当日,由牵头单位会同宣传中心将文件转载到部门户网站;以我部名义印发或我部为主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由牵头单位会同宣传中心在部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部内牵头单位要会同政研司、宣传中心等单位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6 f+ Y3 ]' F( D( R, o: B
五、党组会、部务会讨论通过的文件,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牵头单位要根据会议精神于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并送办公厅按程序运转,办公厅收到文件后要加快运转,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报批印发。
2 b; `/ z @* {+ O2 Q2 K- N 六、部内牵头单位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组会、部务会讨论通过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组会、部务会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办公厅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办公厅要把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组会、部务会讨论通过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督查重点,定期督查通报,确保落实到位。
/ Y1 i8 S5 F. y 七、牵头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组会、部务会精神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将任务分解到处,落实到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执行力,确保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党组会、部务会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办公厅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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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K, ?* Y7 [2 g K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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