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手机用户xe78521 于 2020-11-16 06:25 编辑
* p" ], i; |% ~& }& l- ~
# l- _2 I8 E5 G- u! K& v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 K3 B0 z7 K# H* k+ Q( @7 u
国发[1981]39号 * ?2 f7 m, @5 a O3 ^: ?' x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 t( ^( v- U( H8 A# P! @- h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 P" d( `. p1 @ 根据政策规定,你若病退可以到你对象居住地深圳安置。 9 G% R* F& M% N+ J$ V
# ]; z, j( m0 P0 P! |- A; E. j* u0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