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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生活行者 于 2016-1-5 09:33 编辑 ) D* Q& @. 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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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机关干部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费报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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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 [" U5 w1 A1 K4 H- U6 N7 w各党组、党工委、直属总支、区机关各部门:
: [. i+ m& X- C 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发[2015]29号)规定、市委组织都相关要求,干部参加组织调训外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经研究决定,我区《关于机关干部在职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9 n: L0 G, I1 O$ l" D0 S" V
已经毕业暂未进行学费报销的机关干部,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施行时间2015年10月14日为准,在2015年10月14日之前已缴纳全部学费并已毕业的,凭相关票据、报销审批表、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材料,尚在就读暂未毕业的凭2015年10月14日之前相关票据、报销审批表,在2016年1月15目前,前往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报销手续。2015年10目14日之后开具的相关票据不再子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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