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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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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1965〕后财字第1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1993〕政联字第6号)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ƒ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经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鉴定,可享受护理费。(医疗期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3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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