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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大家对“①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②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③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的理解。
# A6 V# \2 b* Y 本人家属随军落户广州不满两年,今年单位属于撤并降改单位,要是转业的话,按照第①条理解是可以进广州的,但是根据第③条的分析,是不满足往年要求的到省会城市(广州要求满两年)的安置条件的,那么只能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广州)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这个又怎么理解,求高手帮忙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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