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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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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2008】20号! Q# b8 M" M" F) x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0 N5 d6 A3 x. C6 A& G
第十五条 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军队在职人员,其配偶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 |/ d3 K! h0 E( c1 [8 B
第十七条 家属未达到随军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其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单位房源允许的,可以申请租住不超过本人相应职级标准的公寓住房。
$ {, Y: r( R/ ^9 A: t* }( u: _第二十三条 本人及配偶在同一城市一般只能住用一处不超过本人职级标准的公寓住房。
- s9 ^0 C2 P0 t i第二十四条 军队、院校在职人员异地调动,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配偶不随迁的,原公寓住房可以保留,现任职单位可以安排一处不超过本人职级标准的公寓住房,离职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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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军人不涉及户口问题,所以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实际已经明确配偶也是军人的可以向单位申请公寓住房。考虑部队住房资源紧张以及科学利用住房资源,所以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双军人同城情况下,原则只住用一处住房。同样,可以参照第二十四条,即使军人异地调动,其家属只要不随迁的仍可以保留公寓住房,军人在异地可由现任职单位安排一套公寓住房。
$ x; D0 E8 K) y9 i综上所述,双军人在异地分居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军队公寓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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