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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3: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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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m9 \' |3 a3 s一、确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
8 m; i5 {1 d" K" M7 S3 i1 q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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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J# Q% L8 w二、确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相关规定3 ~/ W* H R' K# `8 l
(一)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省会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2、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二)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三)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 @2 u1 u4 \# ?( i5 [
& v! @0 H( Q# U. E5 f三、长沙市(不含长、望、浏、宁四县市区,下同)接收因购房取得长沙户口的转业干部的规定
6 m$ g0 h( F f/ q,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购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的,未婚、父母身边无其他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购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的,配偶为独生子女,岳父母购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的,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可在长沙地区安置:(一)落户时间在2012年元月1日前。(二)落户时间满2年(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三)取得户口人在长沙市工作或生活。因购房落户取得长沙市区安置资格的军转干部,配偶一律不作随调安置。* G/ `. X% Y! L4 T( s& 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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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望、浏、宁四县(市)区,接收因购房取得户口的转业干部的规定
8 g# c4 L. x7 d* C9 t0 i+ u9 A军队转业干部配偶购房取得长、望、浏、宁四县(市)区常住户口的,未婚、父母身边无其他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购房、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其岳父母购房取得长、望、浏、宁四县(市)区常住户口的,满足下列二个条件可在相应的县(市)区安置:(一)落户时间在2012年元月1日前。(二)取得户口人在相应县(市)区工作或生活。因购房落户取得长、望、浏、宁四县(市)区安置资格的军转干部,配偶一律不作随调安置。; v" C5 F% Q5 E& z9 B) I9 n# ]: 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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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业干部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人作为进长沙地区安置条件,对其所持户口的相关要求6 i( N! T- S5 ]* \5 m0 y" K+ G
下列户口不作为进长沙地区安置的条件:(一)采取人才中心委档、挂靠人事档案方式取得的户口。(二)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取得的户口。(三)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四)其它非正常途径取得的户口。( a( j4 y. b1 U: N- I I5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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